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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责任成焦点 滴滴司机刑事案件多发

来源: 《财经》 2018-05-11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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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晚上23点多,祥鹏航空空姐李明珠在结束当天飞行后,抵达郑州。她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顺风车赶回郑州市区,但最终却被司机杀害。消息经媒体披露后,5月10日晚,滴滴出行公布了嫌疑人信息(刘振华,身份证号410122199105252652),并悬赏100万元征集线索。

滴滴出行在声明中提及,作为平台,辜负了用户的信任,在这件事情上,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滴滴出行已经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密切配合警方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滴滴出行称,会全力做好后续工作,同时全面彻查各项业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滴滴的平台责任问题成为焦点,但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在平台经济发达的当下,这些问题也成为公众关注重点。

法律界人士向第一财经1℃记者分析,滴滴出行作为平台方,如果对平台司机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对于司机临时起意的各类个人行为,确实无需担责,反之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滴滴出行在内的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审核,尤其应当加强顺风车平台和业务的审核管理力度。

滴滴有关人士向第一财经1℃记者反馈称,目前他们设立的有奖征询线索的电话(010-83041110)已经接到不少来电,但几乎没有有价值的线索信息。目前案件仍在侦破过程中,有消息称,警方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滴滴司机刑事案件多发

第一财经1℃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2016年至今,该网收录的有关网约车司机在接单运行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有10余份,平台全部为滴滴出行。按照案发量多少,这些案件所涉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等。其中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基本为滴滴司机接单后,在将乘客送往目的过程中,因为路线、价格等问题,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司机动手将乘客打伤。在这些故意伤害案件中,有的是肢体冲突,也出现了司机随车携带刀具,在发生冲突后将乘客捅伤的情形。

除了故意伤害罪,也出现了不少滴滴司机强奸或者猥亵乘客的行为。例如,2016年7月23日上午8时20分许,滴滴司机沙朝磊通过滴滴快车软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接到女乘客张某某,途中沙朝磊产生邪念,在没有告知张某某的情况下,改变了路线,并谎称是手机快没电了,去拿一下充电宝。沙朝磊将车驶入一处地下车库,停稳后即反锁车门,来到车后排,对张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张某某拒绝,沙朝磊在张某某身上乱摸,张某某强烈反抗才没有受害。沙朝磊怕了起来,停止了侵犯行为,转而劝慰张某某不要报警。两天后,沙朝磊被警方抓获,并最终被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上述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案件中,涉案的滴滴司机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因为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了缓刑。而发生在郑州的滴滴司机涉嫌杀人的案件,是至今为止滴滴平台所遭遇的最为恶劣的刑事案件。

平台方审查不严格需担责

除了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近一两年内,诸如滴滴司机抢劫顾客财物、性骚扰女乘客、发生纠纷打伤乘客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

在网约车平台天量的订单中,司机给乘客造成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可能只占很小的比例。

1℃记者注意到,滴滴要求网约车司机满足的个人品行标准包括无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记录、无精神病史。在符合网约车的车辆、司机个人品行等审核后,即可以进入平台继续提交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进行核验。

在滴滴出行的平台用户规则中规定,如司机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已被或正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机,平台可根据司机违反情况对其暂时或永久停止全平台服务。其中的具体细则提到,司机与乘客发生肢体冲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情;持械、管制刀具等器物殴打乘客,构成轻微伤;触碰他人身体敏感部位,或故意裸露身体性器官,猥亵等行为,有这三条中的其中一条,将全平台永久停止服务。

一旦伤害或者其他案件发生,公众的疑问在于,这些行为虽然是司机的个人行为,但乘客是通过滴滴出行这一平台获取服务,滴滴出行作为平台,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1℃记者在查询滴滴出行用户端的出租车用户协议、专快豪华车用户协议、顺风车服务协议中发现,滴滴出行均提出,对用户使用滴滴出行造成的损害,其均不承担责任。对比专车、顺风车和出租车,滴滴平台的协议中,在出租车方面,滴滴承担的责任几乎为零;在顺风车方面,协议规定“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信息平台导致的任何损害,顺风车平台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类损害是由顺风车平台的故意或重大疏忽造成的)”;在专快豪华车方面的协议内容为,对于因使用滴滴平台导致的任何损害(但排除死亡或人身伤害),均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类伤害是由我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由此可见,从专车到顺风车再到出租车,滴滴平台责任逐渐递减。

专快豪华车、顺风车的车辆,其资质审核由滴滴出行负责。而出租车的资质审核则是由出租车所在公司负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曾成功办理多起重大侵权责任类案件。许浩告诉1℃记者,滴滴出行的这些服务协议条款,有其法律依据。滴滴的专车、快车、顺风车,都是由司机按照要求,提交各类证件、资料给滴滴平台,由平台方进行审查。滴滴出行在这过程中就必须肩负起平台责任,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所提交证件、资料的真假、提交者是否人、证一致、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等。

如果滴滴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则确实不应当担责任。由于这些审查都由滴滴掌握,乘客无法看到。如果出现了诉讼,滴滴被列为被告,要求承担平台连带责任时,滴滴可以当庭出示其审查资料和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但如果司机提交的各类证件存在明显的人证不一致等简单形式问题,滴滴没有审核出来,就应当承担平台责任。

由于各类证件、证明均由行政机关负责发放,滴滴作为商业公司,可能无法直接验证其真假。滴滴出行的审查可能只能达到形式审查。滴滴若能出示证据,证明其无能力核查真假,也曾提交给行政机关验证真假但遭到拒绝,这种情况下,滴滴也属于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需承担其责任。如果平台方出现了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必须承担责任。

尽到审查义务无需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出,滴滴出行在内的网约车平台属于信息服务,接近于居间服务,为司机和乘客提供形成匹配,司机与平台不是雇佣关系,平台从运费中提取相应比例作为服务费。所以,如果滴滴在验证司机资质、身份等方面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则不需要为司机的行为担责。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所谓平台经济中的“避风港原则”。

特别是如果司机是临时起意,作出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偷换车牌、侵害乘客等,滴滴作为平台,无法做到时时的监控司机行为。那么,滴滴出行平台无需担责。1℃记者在滴滴出行车主端软件的专快车服务协议中注意到,其与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但对于频繁出现的滴滴司机侵害乘客问题,朱巍建议,平台方在审查司机资质过程中,对于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记录者,应该终身禁止从事这个职业。公安机关应该配合这一审查,至于具体的配合措施,还有待于研究。应当考虑在网约车业内改进引进一键报警求助系统。如果用户同意,应考虑在网约车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朱巍还建议引入商业保险,一旦出现了司机侵害用户的行为,可以先行通过保险垫付所需的各类费用。待事件的司法责任确定后,再向最终的始作俑者追责索要。

许浩则建议,除了在审查阶段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网约车平台应当尊重和保证用户知情权,建立对司机的投诉、评价机制,对于存在侵害乘客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进行汇总,显示在司机评价中,供乘客参考。同时,对于造成重大后果的司机,平台应当考虑公布对司机的最终处罚结果。

郑州的恶性案件中,被害人所乘车辆为顺风车。相比专车,顺风车的法律界定一直比较模糊,实际情况是,很多顺风车被作为了网约车运营。交通部等部委出台的网约车意见中,顺风车的相关规范制定由各个城市政府负责。目前公开资料可见,郑州市在2016年11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郑州市政府也就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1℃记者未在公开信息中检索到上述意见是否已经正式出台。郑州征求意见稿规定,“合乘行为以通勤时段为主,根据我市通勤规律情况,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合乘趟次不得超过4次。此前北京的相关规定,界定的合乘趟次未不得超过2次”。

需要强调的是,滴滴顺风车平台有必要解释,在郑州,如果政府没有就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布正式文件和规定,滴滴有无资质进行顺风车的服务?恶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顺风车服务,是否已经超过了司机车合乘的必要限度?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滴滴平台是否采取了限制措施?

除了避风港原则,在平台的责任方面,长期被忽略的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红旗法则”。“红旗法则”的原理是加重平台主体的责任,目的是强化平台的审查义务。

在如此背景下,在更多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信息不足的情况下,滴滴平台应当进一步公开顺风车的有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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