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视域下的法治文明传承与现代法学体系构建
作者:黄海翔
作者个人简介

黄海翔,(原名黄昌元)四川广汉人,大学文化,当代中国著名国学名家。长期从事国学,心理学,法学的研究工作,他博学笃行,厚德尚志,精研经史子集,尤以阐发传统文化精髓见长。现任北大博雅教育研究院客座教授,中国经济商业学会创新分会特聘专家。黄海翔致力于国学现代化阐释,融通古今智慧,著述颇丰,常以独到见解启迪后学。其学术生涯彰显了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的生命力与价值,被视为中国学术之典范。
编者按: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而这份“中国特色”,始终植根于中华五千年文明的深厚沃土。
从先秦诸子百家的礼法争鸣,到历代法制实践的千年积淀,中华国学中蕴藏着被我们忽视许久的法治智慧。“德法合治”的治理逻辑、“民本恤刑”的价值追求、“中正衡平”的司法准则,这些历经千年检验的思想内核,不仅塑造了中国传统法治文明的精神基因,更为破解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现实困境提供了文化密钥。近代以来,我国法学建设一度陷入“重移植、轻本土”的路径依赖,西方法学理论框架的套用,难免造成与中国社会文化、治理实践的水土不服,也让中国法学的文化主体性始终难以确立。
本文正是立足这样的问题意识,从国学经典中梳理传统法治思想的精神脉络,剖析当下法学发展中文化断层、实践脱节的现实问题,探索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法学体系融合的创新路径。这种对本土法理资源的回溯与开掘,不是对传统的复古,更不是对域外经验的排斥,而是要从我们自己的文化根脉中,汲取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文化滋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明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让中国法学真正拥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我们刊发此文,正是希望引发学界对本土法治文化资源的更多关注,推动更多学者投入传统法理的现代转化研究,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更深沉的文化力量。
摘要:
中华国学蕴含着千年法治智慧,从先秦诸子礼法思想到历代法制实践,形成了 “德法合治、民本恤刑、中正衡平、经世致用” 的核心法治内核,是中国现代法学体系构建的文化根基。本文立足国学经典法理本源,梳理传统法治思想的精神脉络,剖析现代法学发展中文化断层、理论移植、实践脱节的现实困境,探索国学法治智慧与现代法学体系融合的创新路径,提出以国学思想重塑法学价值内核、以传统法理完善法律制度设计、以文化实践赋能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主张,为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文化支撑,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明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关键词:国学;传统法治思想;现代法学;德法合治;法学体系构建
一、引言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绝非对西方法治模式的简单复刻,而是植根于中华五千年文明沃土的自主创新。国学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载体,汇聚了儒、法、道、墨等诸子百家的治理智慧,其中蕴含的法理思想、治理逻辑、价值追求,历经数千年实践检验,构成了中国法治文明的精神基因。
从《尚书》“明德慎罚” 的恤刑理念,到《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的德治主张;从法家 “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的法治原则,到《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的礼法融合,中华国学早已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逻辑自洽的传统法治思想体系。然而,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我国法学体系建设一度陷入 “重移植、轻本土” 的误区,过度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框架,忽视了国学法治智慧的传承与转化,导致现代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出现脱节,法治文化认同根基薄弱。
新时代背景下,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回归文化本源,从国学经典中汲取法治智慧,实现传统法治文明与现代法学体系的深度融合。本文以国学视域为切入点,溯源传统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剖析现代法学发展的现实困境,探索国学赋能现代法学体系构建的实践路径,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文化滋养与理论支撑。
二、国学中传统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与精神脉络
中华国学法治思想并非单一理论的堆砌,而是历经千年积淀、多元融合形成的有机体系,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以法家法治思想为支撑,以道家、墨家治理理念为补充,形成了四大核心内涵,贯穿于中国传统法制建设全过程。
(一)德法合治:礼法并用的治理逻辑
“德法合治” 是国学法治思想的核心精髓,也是中国传统治理模式的根本遵循。儒家主张 “德主刑辅”,《论语・为政》提出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明确道德教化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法律惩戒是辅助手段,道德能够培育民众的羞耻之心,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唐律疏议》将这一思想制度化,提出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确立了礼法融合的法制框架,将伦理道德融入法律条文,实现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
法家则强调 “以法治国”,主张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韩非子・有度》提出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要求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打破贵族特权。但法家并非否定道德,而是主张 “赏罚分明、以法导德”,通过法律奖惩引导民众向善。儒法两家思想的融合,形成了 “德为体、法为用,礼为纲、刑为目” 的治理逻辑,成为中国传统法治的核心范式,也与现代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的基本方略高度契合。
(二)民本恤刑:以民为本的价值追求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是国学治理思想的核心,也是传统法治的价值原点。《尚书・五子之歌》明确提出民本理念,历代贤明统治者均将恤刑爱民作为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尚书・大禹谟》提出 “刑期于无刑”,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通过惩戒警示实现无讼而治,保护民众安宁。
儒家进一步发展了民本恤刑思想,孟子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主张法律制定必须顺应民心、保障民生;荀子强调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警示统治者严苛刑罚会动摇统治根基。在法制实践中,历代均形成了 “秋冬行刑”“录囚恤狱”“老幼减免刑罚” 等制度,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与对弱势群体的体恤。这种以民为本的法治内核,与现代法学 “保障人权、维护民生” 的核心价值高度契合,是中国法学体系区别于西方法学的根本特质。
(三)中正衡平:公平正义的司法准则
“中庸之道” 是国学的核心思维,延伸至法治领域,形成了 “中正衡平” 的司法准则。儒家强调 “执两用中”,要求司法裁判兼顾情理与法理,实现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统一。《礼记・中庸》提出 “义者,宜也”,法律的本质是适宜、合理,司法裁判必须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传统司法实践中,“情理法” 三位一体的裁判模式贯穿始终,司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条文断案,更兼顾伦理人情、社会公序,追求 “天理昭彰、国法严明、人情允洽” 的衡平效果。这种衡平思想,既避免了西方法治 “机械司法” 的弊端,也防止了 “人情大于法理” 的司法乱象,与现代司法 “公平正义、情理兼顾” 的裁判理念高度契合,为构建中国特色司法裁判体系提供了文化基础。
(四)经世致用:务实为民的实践导向
国学思想始终强调 “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反对空谈理论,主张思想必须服务于社会治理实践。传统法治思想从不追求抽象的理论建构,而是立足社会现实,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法家 “以法治国” 思想,源于战国时期富国强兵、社会变革的现实需求;儒家德治思想,旨在实现社会教化、稳定社会秩序。
从历代法制建设来看,法律制度的修订始终围绕民生治理、社会安定展开,如唐代《均田令》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宋代民事法律规范商品交易秩序,清代基层乡约制度化解民间纠纷,均体现了 “经世致用” 的法治实践理念。这种务实导向,要求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避免脱离实际的理论空谈,为现代法学体系建设划定了实践坐标。
三、现代法学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与文化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法学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构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门类齐全的法学学科框架,培养了大批法治专业人才。但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法学体系建设仍存在诸多困境,核心问题在于传统法治文化的断层与国学法理智慧的缺失,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理论根基薄弱:过度移植西学,本土法理缺位
我国现代法学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近代以来,受西学东渐影响,法学理论研究长期以引进、翻译、借鉴西方法学理论为主,从法律概念、学科体系到研究范式,大多照搬西方模式。这种移植式发展,在法治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依赖导致我国法学理论陷入 “西方中心主义” 困境: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评价标准、理论框架均以西方为准,忽视了中国本土的历史传统、社会结构与文化特质。
国学蕴含的德法合治、民本恤刑、情理衡平等法理智慧,在现代法学理论体系中被边缘化。法学教材、学术研究多聚焦西方法学流派,对传统法治思想的解读流于表面,未能将国学法理转化为现代法学的理论内核,导致我国法学理论缺乏文化根基,难以回应中国社会的特殊治理需求,也无法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法学话语体系。
(二)制度衔接断层:传统法理与现代法律脱节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与社会文化的适配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现代法治原则为基础,吸收了大量西方法制经验,但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融合国学传统法治智慧,导致部分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习惯、民众价值认知存在冲突。
例如,现代民事法律强调 “权利本位”,侧重个体权益保护,但国学传统强调 “家国同构、邻里和睦”,注重集体利益与社会和谐,二者在基层纠纷化解中时常出现矛盾;现代刑事法律强调 “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但传统 “恤刑慎罚、情理兼顾” 的理念未能充分融入现代司法实践,导致部分机械司法案例引发民众质疑;基层治理中,传统乡约调解、道德教化的治理模式,与现代法治治理体系未能有效衔接,法治与德治协同治理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这种制度衔接断层,削弱了法律的社会认同度,也增加了法律实施的社会成本。
(三)实践效能不足:法学研究与社会治理脱节
现代法学研究存在 “重理论、轻实践,重西方、轻本土” 的倾向,部分法学研究脱离中国社会治理现实,沉迷于抽象理论推演、西方案例分析,未能聚焦基层治理、民生保障、社会矛盾化解等现实问题。而国学法治思想的核心优势正在于 “经世致用”,立足实践解决问题。
当前,基层矛盾化解、乡村治理、家庭伦理纠纷等领域,民众更认同 “情理兼顾、德法并用” 的传统治理模式,但现代法学研究未能从国学中汲取智慧,构建适配中国基层社会的法治实践方案。同时,普法宣传多侧重法律条文解读,未能结合国学文化传播法治理念,导致法治文化难以融入民众日常生活,法治信仰培育缺乏文化滋养,法学研究的实践效能未能充分释放。
四、国学赋能现代法学体系构建的创新路径
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立足国学文化本源,实现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法学体系的深度融合,从理论、制度、实践三个维度,探索国学赋能现代法学建设的创新路径。
重塑理论内核:以国学法理构建自主法学话语体系
理论是法学体系的根基,要打破西方法学理论的垄断格局,必须从国学中汲取智慧,重塑现代法学的价值内核与理论框架。
提炼国学核心法理,构建本土法学理论基石。系统梳理国学经典中的法治思想,将 “德法合治、民本恤刑、中正衡平、经世致用” 等核心法理,转化为现代法学的基础理论范畴。将 “德法合治” 融入法理学核心理论,作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根本原则;将 “民本恤刑” 转化为现代人权保障理论,确立 “以人民为中心” 的法学价值导向;将 “情理衡平” 转化为司法衡平理论,构建中国特色司法裁判理论体系。
第二,融合中西法治智慧,打造自主法学话语体系。
坚持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既要吸收西方法治中权利保障、程序正义、权力制约等合理内核,又要坚守国学法治文化根基,摒弃西方中心主义思维。在法学教材编写、学术研究、国际法治交流中,突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用国学法理阐释中国法治实践,打破西方法学话语垄断,形成兼具文化底蕴与时代精神的自主法学话语体系。
第三,挖掘国学法理价值,丰富法学学科内涵。
将国学法治思想融入部门法学研究,在民法学中吸收 “诚实守信、公序良俗” 的传统伦理,在刑法学中传承 “恤刑慎罚、宽严相济” 的治理理念,在行政法学中融入 “以民为本、勤政爱民” 的治理思想,在社会法学中体现 “扶贫济弱、大同理想” 的国学追求,让国学法理贯穿法学各学科,丰富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内涵。
(二)完善制度设计:以传统法理优化现代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是法学体系的实践载体,要推动国学法治智慧的制度化转化,让传统法理融入现代法律制度设计,实现法律制度与文化传统的深度适配。
第一,推动礼法融合,完善德法合治制度设计。将传统 “礼法并用” 思想转化为现代德法共治制度,在立法层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美德融入法律条文,明确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如民法典中 “公序良俗” 原则的深化应用;在执法司法层面,建立道德激励与法律惩戒衔接机制,对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予以法律保障,对违背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实现道德引领与法律约束的协同发力。
第二,传承恤刑理念,优化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借鉴传统 “恤刑慎罚” 思想,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细化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保护条款;优化刑罚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完善民生保障法律体系,围绕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领域,构建符合 “民本” 理念的法律规范,让法律真正成为保障民众权益的坚实屏障。
第三,借鉴衡平思想,健全情理兼顾司法制度。将传统 “情理法” 裁判理念融入现代司法制度,完善自由裁量权规范,引导司法官在法律框架内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健全案例指导制度,推广情理兼顾的典型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完善基层调解制度,传承传统乡约调解经验,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实现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的治理目标。
(三)赋能实践应用:以国学文化培育现代法治社会生态
法治实践是法学体系的最终落脚点,要推动国学法治智慧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培育具有中国文化特质的法治生态。
第一,创新普法模式,以国学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改变单纯解读法律条文的普法模式,结合国学经典、传统故事、民俗文化开展普法宣传。将 “孝亲敬老” 与赡养法律规定结合,将 “诚实守信” 与合同法律规范结合,将 “邻里和睦” 与相邻权法律制度结合,让民众在国学文化熏陶中理解法律、认同法律、信仰法律;开发国学法治文化产品,通过国学讲座、经典诵读、文化展览等形式,传播传统法治智慧,培育全民法治文化认同。
第二,赋能基层治理,以传统治理智慧化解社会矛盾。将国学治理理念融入基层法治建设,在乡村治理中,借鉴传统乡约制度,结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在社区治理中,传承 “和为贵” 理念,发挥基层组织、乡贤能人、道德模范的调解作用,化解民间纠纷;在行业治理中,弘扬 “诚信为本” 的传统商道,构建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实现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培育法治人才,以国学素养夯实法学教育根基。改革法学教育体系,将国学经典、传统法治思想史纳入法学核心课程,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文化底蕴;推动法学与国学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兼具法学专业能力与国学文化素养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治职业培训中,增设国学法治智慧相关课程,提升法治工作者运用传统法理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打造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队伍。
五、结语
中华国学中的传统法治思想,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治理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现代法学体系建设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宝库。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绝不能割裂历史、抛弃传统,而要立足国学文化本源,实现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法学体系的创造性融合。
我们要以 “德法合治” 重塑法治价值,以 “民本恤刑” 坚守法治初心,以 “中正衡平” 规范法治实践,以 “经世致用” 锚定法治目标,让国学法治智慧在新时代焕发生机活力。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出植根中国土壤、彰显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现代法学体系,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与文化滋养,让中华法治文明在世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中展现独特魅力,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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