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颖秋律师说法:欠款已还清,抵押应解除

来源:财讯网 2023-02-24 17: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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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贷款购买小汽车,用购买的汽车抵押,在当今年轻人群中很是流行,那么贷款还完后,抵押是否应当解除呢?林先生就遇到了糟心的事情。

【案情】林先生于2003年2月3日向北京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从某汽车服务销售公司处购买一辆灰色捷达小汽车,并由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林先生向银行提供保证,同时约定林先生以购买的小汽车向汽车服务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2月4日,林先生已经向北京银行某支行偿还完全部贷款,汽车服务销售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终止。现林先生准备将车辆过户给他人,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但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拒绝协助办理。林先生认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消灭而随之消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其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被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法院庭审。

法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法院对原告林先生提交证据的真实、关联、合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林先生已经向北京银行某支行还清了全部欠款主债务因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担保责任也随主债务的消灭而解除。被告基于保证责任要求原告提供反担保,也因被告保证责任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原告林先生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抵押关系解除,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抵押关系解除,并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北京马颖秋律师说法】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担保债权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随着主合同的失效而失效,作为反担保,也适用担保法的上述规定。

本案中,林先生向北京银行某支行货款买车,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保证,但作为保证人,汽车服务销售公司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又要求林先生进行反担保,即以所购汽车进行抵押并登记。这样,在本次事件中就形成了一个保证合同、一个担保合同和一个借款合同。2008年,林先生还清了借款,主合同即全部履行完毕而失效,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保证责任即已解除,而反担保因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保证责任的解除而失效,所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林先生办理解除抵务的手续,其未履行此义务,即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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