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引言:本期“大成刑事汇”新开大咖对话模式,活动邀请了韩嘉毅律师与韩友谊律师以对话形式对刑事辩护业务中争议性的技术问题展开探讨。话题范围涉及广泛,比如辩护律师主战场是庭内还是庭外、展露辩护意见的程度和时机、法庭语言表达是对抗性还是研讨性、独立辩护与当事人决策产生冲突时应怎样选择、辩护过程中是否可以借助媒体、代写反映信等等。基于以上问题,通过两位韩律师的庖丁解牛式对话分享,为广大律师同仁答疑解惑。
2024年5月11号14:00-17:30,大成刑事汇第五期在北京总部兆泰国际中心21层5号会议室如期举行,40余位总所同仁线下参与,线上直播观看人数超过2万余人。
本次活动由北京总部刑事专业组王梓娜律师担任主持人。
王律师介绍了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创设“大成刑事汇”系列品牌活动的渊源,并尤其阐明本期活动首次尝试以韩嘉毅律师和韩友谊律师对话的方式展开,目的是希望通过提问、追问、互问,更好挖掘两位的思想精华。王梓娜律师介绍了本期对话涉及的五个方面争议性问题,并提出由于两位韩律师都是在刑辩领域拥有极高影响力的人物,又分别深谙程序法和实体法,一定能侧重不同角度,对“刑辩律师必须面对的的争议问题和技术问题”展开思维的碰撞。
主题一: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在庭内还是庭外?
关于该主题,有人认为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思路、重点、目标不一样。据部分数据统计,不起诉是无罪判决的数百倍,所以有人认为,应当把实体辩护的重心放在庭前,但也有人认为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暴露自己的底牌,此外,实践中也存在着法庭表现越精彩,往往结果越不理想的现实,就会面临着是否需要顽强去法庭争辩的问题。
韩嘉毅律师开宗明义地指出,辩护律师的主战场毫无疑问是在法庭上,但是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都存在着庭外因素影响着法庭,比如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辩护律师要专注于庭审本身,也要关注案外因素对庭审的影响。针对刑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何时发力的问题,韩嘉毅律师认为,发力应当不分阶段,在任何时间都应当是律师发力的时间,比如侦查阶段,通过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情,告知当事人何为证据裁判规则、何为鉴定意见的质证、对刑讯逼供获取的证言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应对未经本人确认的笔录签字问题等等,这远比律师披露辩护意见更为有用。韩嘉毅律师还强调,辩护律师应当重视程序问题,如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重新鉴定或审计、律师举证等等,应当将辩护律师的工作往前提,只有程序问题扎实了,随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能给律师充分发力的时间。对于法庭表现与办案结果关联性上,韩嘉毅律师认为法庭表现的精彩与否取决于精彩由谁定义,辩护律师只有全力以赴、火力全开,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可能的理想结果。
韩友谊律师首先对不起诉率代表检察院公正无私提出质疑,他认为不起诉率往往并不都是检察院的“功劳‘,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在法院阶段争取到的,最后退回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如果排除出和法院无关的不起诉部分,只由检察院单方发起的不起诉数是存疑的。其次,关于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的使用策略,究竟哪个为主,哪个为辅,韩友谊律师认为没有必要区分使用的前后顺序。他认为只有当案件中的程序问题成为致命的程序问题时,比如相关责任人员会遭受判刑或处分后果的情况下,他会将程序性问题放在最前面,往往会产生良好的辩护效果。再次,关于何时将“底牌”暴露公检法办案机关的问题,韩友谊律师认为对实体问题而言,应最早让公检法全面清晰地知道辩护思路,有利于办案人员摆脱偏见,与律师展开真正有效的辩论,避免无止境的延期或者完全不回应律师的观点。辩护人希望司法人员能够在自己的逻辑轨道内思考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完整地向他们表达自己的思想是如何得出一个“不一样的结论”的。最后,关于法庭表现与办案结果关联性问题,韩友谊律师与韩嘉毅律师观点一致,认为所谓庭审表现的“精彩”可能是被误导的,让旁听者去误解的“精彩”。真正的问题是如何让法官认为精彩,对此辩护律师应当眼睛看着法官、发言讲给法官,真正去说服法官,才能赢得法官的尊重。韩友谊律师认为律师的角色是站在当事人立场帮助法官发现真相的人。
主题二:庭审语言表达采取对抗性还是研讨性?
该主题主要探讨的是律师的对抗性与庭审语言表达的尺度问题,如何在不同案件中拿捏轻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穷追猛打,什么情况下又需要留有风度,如何通过表达让法官既感受到尊重,又能从善如流采纳辩护意见?庭审语言表达有哪些加分项或减分项?模拟法庭对于训练庭审语言表达是否有利,是否有误导?
韩嘉毅律师认为,律师为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其中说是手段,服是结果。律师要学会变脸,要有弹性,不能一味的穷追猛打,把个人情绪带入庭审表达。实际上,通过理性探讨,打击对方与留有风度并不矛盾。庭审中律师可以有表演成分,甚至通过语言、语调的变化,引起法官、检察官的注意。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探讨应当是针对案件本身的,而不是针对个人的恩怨。当然,对求情案件中,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也要有所妥协。至于庭审表达的加分项,韩嘉毅律师总结为发言简洁清晰、法律问题简单化、表达具有亲和力、不狂妄不出错等。最后,针对模拟法庭,韩嘉毅律师认为有误导年轻律师的成分,并不主张大张旗鼓办各种类型的模拟法庭比赛。律师作为手艺活,应当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这样才能进入角色同频。
韩友谊律师对韩嘉毅律师的简洁、从不重复的表达能力大加赞赏,并结合自己过往的经历,指出其早期在语言表达风格上属于火力全开的辩护,气势如虹,总是挑选最有力的点去反驳。随后自己有所转变,认为如果能够得到尊重,愿意放弃一针见血、针锋相对,以研究案件进行探讨的方式,效果可能会更好,法官也更能接受。对于律师对抗性语言,韩友谊笑称其往往采取用最温柔的语言说出最狠的话,实际上也是一种“变脸”。最后,针对模拟法庭,韩友谊律师表达出与韩嘉毅律师不一样的观点,他认为模拟法庭有助于让年轻律师在法庭上正常说话,说有价值的话,对于提升年轻律师的庭审表达而言是有价值的。
主题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轻罪辩护还是骑墙式辩护?
该主题主要讨论辩护策略,如当辩护人认为仅构成其他轻罪时,应当作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还是不构成指控犯罪的辩护?若作轻罪辩护,相当于指出当事人构成他罪,是否担任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绝对的无罪辩护与阶梯式辩护应如何选择,逻辑上是否自相矛盾?既作无罪辩护又作量刑辩护的情况下,被告人如何回答是否认罪的问题?
韩嘉毅律师认为,按照刑事诉讼的法理并结合国外刑事司法,理应是检察院诉什么,辩护律师辩什么。但是在我们国家,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重罪,可以构成轻罪的轻罪辩护还是普遍的,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对此,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9条做出明确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轻罪的意见,这就从行业规范的角度,解决了实践中困扰律师的操作问题。
韩友谊律师认同韩嘉毅律师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并指出无罪辩护同时作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在逻辑上一定是矛盾的,但是这是由中国刑事诉讼本身的不对等性造成的,辩护人为了维护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不应受限于“概念形成的逻辑”,韩友谊律师幽默地表示,当逻辑和生活不一致的时候,生活要比逻辑更重要。对改变罪名作罪轻辩护时,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辩护人可独立做无罪或者刑罚更轻的辩护。
主题四:律师独立辩护和当事人决策?
在该主题下,主要探讨当被告人不认罪,但辩护律师认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怎么办?被告人认罪,但是家属要求作无罪辩护应当怎么办?律师独立辩护是否有界限?当事人依赖律师帮助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律师应当如何回答?辩护律师要不要主动向被告人探究事实真相,是否会陷入道德困境等等。
韩友谊律师首先提出,在接受委托时,就应当防止出现律师独立辩护和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决策之间的矛盾。辩护人绝不是当事人延长的手和脚,应当具有独立思考、独立辩护的权利,但前提是站在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比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辩护律师也可以放弃无罪辩护。其次,至于当事人询问是否认罪认罚、是否补缴财产等实体性利益的处分时,辩护人要充分阐释,但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去决策。这是当事人对自己命运的抉择,作决定的只能是当事人自己,律师的职责是回答法律分析、解释。律师应当保持界限,不能角色错误,变成当事人命运的共同承担者(实际上你又并不承担)。最后,对于客观真相问题,韩友谊指出证据之外的都不是真相,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真相。通过会见交流,让当事人明白哪些真相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如何合法地让当事人认识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真相以及如何解释。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业道德要高于普通人的一般道德。辩护制度设立的本身是为了长远利益,必然会牺牲眼前的短视利益,法治不是要保证犯罪不发生或者犯罪一发生就会有惩罚,而是在保证所有的人在面对国家追究的时候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对个体自由的保护是法治唯一重要的内容。不应该要求职业道德向普通道德让步,正如尼采所言,你们的
道德,大多数是不道德的。
韩嘉毅律师首先结合律师独立辩护的规范来源的考证,指出独立辩护的原则是我们国家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确立的,此后的《律师法》中没有提及。律师独立辩护不受任何单位、人员的干涉,并不包括当事人本人,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是有规范依据的。其次,律师的辩护权源自于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认罪,家属要求做无罪辩护的,是不可以的。律师独立辩护当然也是有界限的,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也要有底线,不能不考虑事实和法律。律师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见,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最后,关于律师是否要探求客观真相的问题,韩嘉毅律师表示在该问题上律师应当要被动,只要在证据范围内即可,看破不说破的做法,并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辩护律师的工作就在于“听故事”、“看现场”、“问程序”、“辩证据”。
主题五:关于媒体、写信、其他发表辩护意见的方式
该主题主要讨论如何看待律师做自媒体?对于有些冤案,家属提出媒体曝光,律师应当如何应对,是否可以提供帮助?律师是否可以借助媒体进行“案件炒作”?律师是否可以帮助家属给领导写反映材料?
韩嘉毅律师指出,律师做自媒体,只要在不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情况下应当是允许的。对于家属要求媒体曝光冤案,他会选择不主动表态。在韩嘉毅律师看来,律师没有必要去恶意炒作案件,因为被同行认可的律师才是好律师。一味地炒作案件会让法官反感,反而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好的效果。至于写信,律师是可以写各种情况反映,进行法律外的辩护,比如给巡视组、某市领导、上级检法人员等写信。但同时也要注意,写信、情况反映考虑更多的应当是程序违法问题,效果可能会更好。
韩友谊律师也认为律师做自媒体实际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体现。对于家属要求媒体曝光案件,结合自身做法,他认为自己不擅长媒体工作,在没有相关法律如《新闻法》的情况下,没有作为律师可以把握的归责,无法掌控结果,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与媒体会保持距离。他认为律师应当保持理性、冷静的头脑,并且做有把握的事。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要求曝光案件,失败的后果实际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至于写信问题上,韩友谊律师则持相对保守的态度,也并不认为会有积极的效果,只在案情确有需要且可以找到法条依据的情况下,才会写信。
本次“韩”&“韩”对话对谈分享活动持续三个半小时,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同仁,均表示受益匪浅,意犹未尽,也期待下期刑事汇活动能够将精彩分享持续传递。最后,与会人员集体合影留念,本期大成刑事汇活动圆满结束。
注:大成刑事汇是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业务部门系列专业化活动的品牌项目,旨在针对刑事实务、社会热点、重大疑难案件、刑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客户案件抗辩演练等多方面议题,由刑事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探讨、深入交流,以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原标题为:“大成刑事汇”(北京)第5期——“韩”&“韩”对话-刑辩律师必须面对的争议问题和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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