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刘忠教授解读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新规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来源:搜狐 2024-07-12 11:32:08
A+ A-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共15章266条。在原《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际新增和修改70余条,这是我国1993年制定《公司法》以来第二次全面、系统的修改。新《公司法》在优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责任,强化职工自主管理,优化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等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举措。公司治理制度是《公司法》三大主线之一,与公司资本制度、股权与股东权利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法的制度体系。今天我们聚焦新《公司法》中公司治理制度的变化,请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刘忠教授对此进行解读,重点讨论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参考建议。

刘教授:新《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新规可能会对银行业务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新规定可能强化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银行需要更加透明地公开其运营、风险管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这会增加银行的信息披露成本,但也有助于提高市场信任度。 2.强化董事会职责:新的公司法可能更加明确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银行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提升董事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以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和战略决策。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新规定可能增强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银行需要更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4.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可能提出新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银行可能需要调整员工薪酬结构,以更好地激励员工并控制风险。 5.提升社会责任意识:新公司法可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银行需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关注社会影响,包括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等。

一、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规定

(一)法律规定解读

1.扩展了法定代表人任选范围。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扩展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明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新《公司法》第11条新设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追偿制度,即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该规定强化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有利于规范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3.明确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新《公司法》第35条明确了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避免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申请书而导致无法完成变更登记的实务困境,以实现变更登记事项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风险提示

1.关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银行在贷前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如下任职资格: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需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不是必然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已经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不再具备签署相关法律性文件的权限。三是存在辞任情形的,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关注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性规定。在信贷合同签订时,应重视法定代表人履职程序和过程性文件的收集,严格审查信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身份是否与登记一致,尤其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是否存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性规定,关注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签署相关的信贷合同。

二、调整公司“三会”职权结构

(一)法律规定解读

1.股东会。新《公司法》不再区分权力机构称谓,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权力机构统一称为“股东会”。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了股东会的两项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在第59条、152条增加了股东会的两项职权: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体现出加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的立法趋势。

2.董事会。新《公司法》第67条删除了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法定职权,在第57条规定“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同时,本条明确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赋予公司在董事会职权设定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强化董事会的主观能动性与决策能力。第68条对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作出调整,将有限责任公司下限3人、上限13人,股份有限公司下限5人、上限19人统一调整为3人以上就可以,取消人数上限。同时,将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的规定,扩大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28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新《公司法》第69条、第83条,对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设立及职权行使作出重大改变,规定可以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并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监事甚至不设监事,这是对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重大变革。

(二)法律风险提示

1.重点审查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规定。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职权作了简化调整,规定股东会在部分重要事项上可“放权”董事会。但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仍然具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在具体业务审查中,对涉及需要审查公司业务决策文件的,如对外提供担保、开展股权并购或资产收购等,仍需重点审查公司章程,确保决议权限、决议事项、决议程序等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公司简化董事会、监事会设置。新《公司法》第128条、第133条新增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以及不设立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此种情形下,所设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三、公司议事规则的变化

(一)法律规定解读

1.确认了公司以电子通信方式开会和表决的效力。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2.设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普通决议事项最低表决比例。新《公司法》第66条、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116条、第124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普通决议事项最低表决比例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公司章程仅能设置高于法定要求的比例。

(二)法律风险提示

1.关注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表决方式作出限制。新《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核公司决策文件时,应同步审核公司章程对表决方式是否作出特别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另外,电子通信方式只是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的变化,召集、质询、计票、表决等会议程序不能因召开方式的变化而进行简化。

2.注意决议的表决比例是否满足符合新法及公司章程要求。在审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针对信贷事项的决议时,应严格审查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决议事项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未有特别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四、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解读

1.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新增规定,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适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从而将名义上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明确纳入《公司法》对经营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要求之中。

2.强调“影子董事”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192条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3条新增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进一步补充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内容,有利于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法律风险提示

1.注意收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决策的证明材料。新《公司法》首次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责任主体,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收集公司运营中实际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决策的证据,如决议文件、会议纪要、OA记录等,未来可酌情依据新法规定及股东诉讼代位权原理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连带赔偿权利。

2.注意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风险。新《公司法》增加了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强化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实务中应注意股东控制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场地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以便日后主张相关交易应视为各公司共同实施的整体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宗旨,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教授:新《公司法》的颁布,犹如一道崭新的航标,为公司的治理之海指引了新的方向。对于银行业而言,这一变革的涟漪无疑将激起层层波澜。面对新规,银行需审时度势,灵活应对:

1. **更新内部制度和程序**:银行应如春风化雨,悄然更新内部规章制度,使之与新《公司法》的精神相吻合,确保每一项操作都遵循法规的脉络。

2. **强化合规培训**:银行需为员工注入新《公司法》的精髓,通过深入浅出的培训,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让每一位员工都成为合规的践行者。

3. **提升董事会效能**:董事会作为银行的智囊团,需加强其专业能力的建设,使其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控的航程中更加稳健,成为银行航行的坚实舵手。

4. **建立公平的股东关系管理**:银行应如明镜高悬,公平对待每一位股东,确保信息的公平披露,让每一位股东都能感受到银行的真诚与透明。

5.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需精心设计薪酬和激励制度,如同天平一般平衡风险与收益,既激励员工锐意进取,又确保银行的稳健发展。

6. **履行社会责任**:银行应将社会责任融入业务策略之中,如同大地承载万物,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责任编辑:kj005
文章投诉热线:182 3641 3660  投诉邮箱:7983347 16@qq.com

相关新闻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