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十年来,《条例》对保障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征信权益,法律有保障
1、同意权:《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2、知情权:金融机构在将您的不良信息报送到征信机构有关数据库前,应当告知您,您也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了解自身信用状况。
《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3、删除权: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
《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4、救济权:《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务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征信权益,方式要正确
1、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
征信信息有误的可向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申请异议。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会予以更正。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合法征信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受理机构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当您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您的合法权益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征信维权误区您要了解清
征信信息客观反映信贷业务事实,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平安产险宁波分公司温馨提示,正确信息不能改,特定情况需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