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浏阳市的夏某某、陈某、宾某某、方某某、黄某、王某某6人于2022年5月至6月份期间分别三次从福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至广东佛山、广西防城港市及韶山市,被韶山市和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共同查获,韶山市检察机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韶山法院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担任审判长,组成含人民陪审员在内七人合议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依法判决夏某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陈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宾某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方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黄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辆作案车辆予以没收,扣押的伪劣中华牌卷烟3616条、伪劣双喜牌卷烟250条、伪劣红塔山牌卷烟450条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同时判处夏某某、方某某、黄某、王某某在地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夏某某、陈某、宾某某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韶山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该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防止了大批伪劣卷烟流入市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依法销售卷烟经营者的公平经营环境,有力助推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