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民杨先生办理完成我市首笔居住权登记业务。据悉,杨先生出资为儿子购房了商品住房,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同时将居住权登记在自己和老伴名下,以登记的形式保障了老两口“居者有其屋”的权利。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做好居住权登记相关工作,多次组织业务学习会议,学习居住权的发展历史,分析居住权的特征属性,研讨探索居住权的登记规程。积极与技术公司沟通对接,开发居住权登记流程,反复进行业务测试,为居住权登记业务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下步,韶山市将继续做好居住权相关政策宣传,尤其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产权意识,鼓励更多权利人申请登记,设立权利,运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