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法学院在线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革”的研讨会。此次研讨会邀请了多位中意专家学者,就中国《公司法》的最新修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作为国际知名商法、金融科技和数字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院长赵炳昊教授应邀参会,并作学术报告。
(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线下会场)
赵炳昊院长在报告中提出,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资本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报告中,他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公司的实质分类与治理规则、董事会职权强化这四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赵炳昊院长线上作学术报告)
赵炳昊院长介绍,中国新《公司法》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权的优化调整。具体措施包括取消董事会人数上限,赋予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能,删除经理法定职权,加重董事赔偿责任等。这一系列调整旨在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运行效率,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他提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优化是为了更好地平衡股东、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平等保护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然而,对于一些具体条款的实施效果和潜在问题,例如公司治理中“底层治理”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法律规定与企业实践存在脱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于新《公司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的规定,赵炳昊院长介绍,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一次重大调整,旨在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金融风险;然而,市场对这一规定反应不一,有专家担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民营企业筹资困难,这一修改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注销。对此,他认为,虽然认缴制的修改有助于打击老赖、减少皮包公司,但其实际作用可能有限;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限时出资制度,反映了中国的家长式监管思维。
关于公司分类,赵炳昊院长指出,新《公司法》依然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在治理规则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对此,他建议,未来根据公司股东人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等实质性差异,对公司进行分类,以提取公司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的共同规则,简化法律条文,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赵炳昊院长在报告中还就董事会职权强化问题提出了思考。新《公司法》显著强化了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删除了股东会的部分经营决策权,赋予董事检查和催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职权,明确董事的清算责任等。赵炳昊院长提出,无论从法律解释还是中国股东中心主义传统来看,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仍然属于股东;新《公司法》的修订在增加董事职权的同时,也应保障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权,实现公司治理的平衡。
赵炳昊院长还就工商登记的性质与公司自治、股东有限责任与发起股东连带责任、公司法不完备条文的风险问题等中国《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洞见。
赵炳昊院长的学术报告不仅为研讨会带来了其对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深刻见解,也为国际社会理解和评价中国《公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视角。未来,中国政法大学与意大利布雷西亚大学将携手深化中意两国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赵炳昊院长的引领下,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将发挥其学术优势,为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和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持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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