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9日,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一建筑施工企业在桥头镇施工时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现场存在楼梯间临边围护不到位,个别移动式操作平台未按方案搭设,缺少构造杆件及防护栏杆等问题。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行为,被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因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典型案例。在当今社会,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对于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采取放任态度,这无疑给安全生产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本案的立案查处,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既是对涉事企业的严厉警示,也是对全行业的强烈震慑;既彰显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也体现了社会对于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关注。
下一步,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精准执法、严格执法,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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