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召开了第244期蓝海沙龙——“推进平台互联互通,构建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新秩序”研讨会。会议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宋茂恩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终端实验室信息安全部主任宁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互联网实验室联合创始人王俊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工程师罗珞珈等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言。
宋茂恩首先介绍了会议背景。他表示,随着互联网发展以及其和千行百业的融合,互联网平台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平台间的相互封禁、屏蔽将对整个数字社会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政府部门对此现象非常重视,今年7月份工信部启动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的行动指导会,致力于解决互联网互联互通问题。9月,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的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表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10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的具体要求。中国互联网协会一直密切关注“互联互通”的推进情况,本次研讨会就针对平台间“互联互通”推进中具体的堵点,以及下一步突破口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讨。
罗珞珈表示,从近期监管部门的动作看,主要选取了一些行业共识较强、依据较为充分的问题作为切入点,目前取得了积极成效。对于更多、更广的互联互通场景,一方面还要加强行业共识,可以优先从行业自律、技术标准等角度出发,探索出一条可行的路径。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制度创新,特别是体系化的互联互通顶层制度,对于超大型平台监管等问题,欧盟等“守门人”这些制度都可以为下一步监管工作提供借鉴。
王俊秀表示,互联互通是一个既旧又新的词,其最初来自于电信业,适用于底层网络,而今年开始将其用于互联网,应用层互联网平台要开始互联互通。这个趋势兴起于互联网行业本身,来源于目前国内互联网平台公司发展的不平衡,阻力同样来自于行业,源自于企业利益的受损。想要进一步推进互联互通,需在明确法理的基础上构建规范性体系,并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多方参与监督的行业自治。
张江莉表示,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推进平台间互联互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作为有效的规制工具。当平台超过50%的市场份额,认定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即可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条款(如“拒绝交易”等)对平台的封禁行为进行限制。从此角度要求平台进行互联互通,比将平台认定为“公共基础设施”或“必需设施”的角度要求更低、更易推动,但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力量判断是难点,需探索更精确的认定方式。从产业管制的角度,如果重新构建对大型平台的监管政策,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目的和监管要件,如什么是互联互通、互联互通的层级、广度、深度、具体屏蔽行为等。
刘金瑞表示,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台间“互联互通”。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互联互通”并非网络平台的普遍法律义务,应该给企业留有自主经营和市场竞争的空间。对于影响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不联通”行为,可以按照竞争法规则予以规制,也可以考虑借鉴域外经验,通过立法引入一定的行为规制。
支振锋表示,信息技术使得互联网头部企业相对于其他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相对于非互联网企业、头部互联网企业相对于公民和社会在力量对比上都更加失衡,在信息透明上也更加具有不对称性。这就需要对部分集成度高、对个人和社会控制力度强的互联网企业施以更大力度的监管和规制措施。但由于信息技术产业兴起时间并不长,相关理论准备不足、法律供给不足,工信部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对头部互联网企业“屏蔽链接”进行约束具有前瞻意义。与此同时,理论研究也应加快推进,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立法,最终构建一个符合信息时代经济运行规律、企业经营自主、公民权益保护以及国家安全要求的新型公司治理法治体系。
李勇坚表示,互联互通本质上是要求平台企业回归到互联网的初心,推动信息在网络空间中无障碍流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共享、激发创新精神,“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互联互通的障碍主要来自平台基于垄断地位或者说在交易中的瓶颈地位,对产业生态内的利益进行最大化攫取。互联互通的理论基础是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平台利用看门人平台或者核心设施的优势地位,可以对其自身在相邻市场的业务进行自我优待或偏袒,并利用其核心能力(数据、客户群、技术资产等)进入新市场,能够在新市场中获得市场力量。为了推动互联互通,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试点推进数据可携带性,通过探索平台之间互操作性的技术问题、隐私保护、安全等问题,为最终实现互操作性打下基础。
刘继峰表示,平台互联互通是渐进的过程,初步互通的内容是平台链接,而进一步的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在对主体和客体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平台互联互通有权利运行的模式和义务运行的模式,对后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行业协会有责任和能力组织平台间建立双边或多边或全开放互通机制。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互联互通”的推进,是政府对构建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新秩序的前瞻性引导,但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做好政策管制与法律规制的衔接,最终构建一套与数字经济市场相适应的的法制体系。同时应积极鼓励行业自治,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牵头倡导、促成具有行业共识的“互联互通”行业标准与规范,为完善数字经济市场治理体系添砖加瓦,共同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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