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在官网发布最新《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规定了网络短视频21种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并共计指出100种涉及的内容。值得关注的是,新版《细则》第二十一条特别指出,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近年来,短视频及自媒体创业领域蓬勃发展,丰富、有趣的短视频作品满足了人们创作、展示、分享及高效利用碎片化时间观看优秀作品的消费诉求,但与之相伴,有关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等方面的问题不时发生,成为大众热议的焦点。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而短视频领域现存的版权问题中,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影视切条侵权情况日益严重。一些专业从事影视素材“搬运”的“剪刀手”层出不穷,他们将时下的热播剧剪辑成数段短视频,配以带有个人特色的吐槽或点评发布,诸如“××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类视频,往往轻松就能收获超过十万的点赞。还有一些脑洞大开的“剪刀手”喜欢用不同的影视素材剪辑成新的故事,也就是被大家称为“网络大电影”的视频,来进行二次传播。那么这些行为是否会侵犯相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包括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另一类是产业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其中,版权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重要推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剪刀手”们利用已有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二次创作,则很有可能侵犯这两项权利。更有专家明确指出,当前常见的搬运、切条、任意剪辑等,均属于侵权的范围。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爱奇艺、腾讯视频、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70余家单位就曾发布联合声明。声明表示,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影视行业长远发展。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同月,国家电影局在网站上发声,“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腾讯公司副总裁、腾讯在线视频首席执行官孙忠怀早前在谈到短视频侵权的问题时指出,切条、搬运短视频泛滥,不仅侵犯著作权,还消解了艺术作品的价值。“一部影视剧投资非常大,背后有很多人的心血,筹备周期长的可能七八年,短的也不少于一年半。简单的切条,就把几亿元人民币投资的东西变成速看的内容。”他说。
侵权事件频出,行业叫苦不迭,究竟如何才能止住侵权之风?
目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各短视频平台也应当在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做到守土有责,做好监管、把关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原创作品、保护影视创作人员的创作热情。但同时,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今后短视频将全部被“一刀切”地认定为侵权。
在中国政法大学近日举办的“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化解路径”学术研讨会上,多名与会学者认为,视频行业应当遵守“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采用“通知﹢移除”规则,即平台方能证明自己并无恶意,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方,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专家表示,“避风港”原则界定了各种知识内容传播的边界,还考虑到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平等性,应当善用这一规则。
可以预见,随着5G时代的来临,短视频创作量会越来越大,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版权,才能让短视频产业有一个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杨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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