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4月,刘某与某通信公司签订用户入网协议,办理全家福本地不限量169元套餐。合同约定,每月基本费169元,包含宽带和网络电视、固话及手机通话、短信、流量等内容,全国接听免费,协议期两年。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按约提供了通信服务,刘某在承诺使用期内使用了该号码。在使用过程中刘某拖欠通信资费400多元及后期应付套餐资费,通信公司起诉到法院。刘某辩称安装后电视只能看半小时且不能上网,请通信公司维修过,后来就没有报修,因无法使用所以不愿缴费。
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证明力弱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予采信。初审法院终审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通信公司通信资费及套餐费合计3794.16元,并以通信资费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案例索引号:(2021)渝0156民初2285号。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原合同法有关规定。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通信欠费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置营销单》《用户入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双方通信服务协议签订后,通信公司按约提供了通信服务,所有使用功能对刘某都是开通开放的,但被告未按约消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所欠通信费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刘某还应该承担支付合同到期前未支付的套餐费民事责任。另外,根据电信条例、合同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刘某还应支付违约金。
当下,很多人习惯使用手机上网追剧,许多家庭客户的电脑和电视都基本不用,但是通信公司提供的融合套餐包含电脑宽带上网、数字电视等服务,还有些人有不同运营商的多张手机卡,有的卡基本不用,但是这些产品服务是打包融合在一起的,不能因为某个或某些没有使用而要求减免套餐使用费。另外,通信企业也要进一步提高售后服务质量,要提醒用户遇到使用问题及时反馈告知,便于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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