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新型犯罪的时代意蕴
当前诸如高空抛物、电信诈骗、基因编辑、金融“暴雷”等新型犯罪现象,是伴随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各种社会条件交织作用下,新近产生或高发的严重危害行为。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环境,存在着相应的犯罪问题。新型犯罪现象或是借助新的媒介或手段对传统犯罪的“迭代升级”,或是因为生产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得高发频发,或是新技术产品应用推广生成的“副产品”。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开启,意味着传统发展动能的转型和新的发展动能勃兴,在此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浮现形成的新型犯罪问题,因其陌生性、智能性、复杂性和不可控性等特征,对刑事治理体系的有效性与适应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较于其他违法行为,犯罪对国家、人民利益的危害程度最为严重,而新型犯罪问题的应对,则是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评价刑事治理成效的“焦点”,更需要也更应当让人民群众在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才能正确、有效开展新型犯罪治理。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首先,刑事法治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其次,刑事法治要以保障人民权益为目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最后,刑事法治要以公平正义为底线。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神圣使命。
新型犯罪治理的现实挑战
严峻复杂的新型犯罪治理形势,不仅是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也对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提出了现实挑战。但是,由于面临介入立场不统一、适用依据不充分、打击力度难把握、案件侦办难度大、治理效果易反复的困境,在一定影响了新型犯罪的准确、有效和公正应对。
第一,在主动呼应新型犯罪规范需求的同时,存在过度回应典型社会事件和各罪设定“过度类型化”的倾向。我国近期刑法修正呈现活跃态势,其中一个重要动因便是补充、更新刑法规范,以提升刑法立法应对新型犯罪规制能力。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三种网络犯罪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犯罪,均彰显出立法机关对社会反映突出的新近出现或高发犯罪的及时回应,为惩治新型犯罪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规范依据。新型犯罪问题往往表现为社会典型事件的发生,经过舆论报道引发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继而形成强烈的立法吁求。为了充分呼应吁求,修法活动比较注重将“事件”径自转化为“立法”,在罪状设计上贴合社会典型事件所呈现的具体特征。这虽然能够保证刑法对此后同类事件实现准确规制,但新型犯罪并非一成不变,其样态也会随着打击形势的变化而产生“变种”,将立法视域限制在过于具体的微观层面会力所不逮。同时,这种安排虽然贯彻了明确性原则,但也会形成各罪设定的“过度类型化”,长此以往造成罪名体系的繁杂和臃肿。
第二,在积极开展新型犯罪打击活动的同时,注重追求政策的打击目的而弱化了法律固有的权威。近年来,“软暴力”、重大金融风险及新型毒品、网络毒品等滋生的新型犯罪现象,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和侵害。对此,党和政府积极作出相关决策部署,为新型犯罪的打击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导和有力支持,在现实中有效遏制了有关新型犯罪的高发蔓延态势。但与此同时,新型犯罪的司法惩治存在着注重政策实效而弱化法律权威的倾向。政策相对于法律,具有反应及时、适用灵活、内涵包容、目的明确的先天优势。新型犯罪治理往往表现为“政策先行,司法跟进”,即以相关治理政策为指导,以严峻犯罪态势得到明显抑制为目标,“深度发掘”以往条文的适用潜力,“现实诠释”新设条文的规范内容,从而实现有效惩治。鉴于新型犯罪治理面临打击依据不充分和处理能力要求高等困境,在鲜明紧迫的政策目标与稳定受限的法治轨道之间,出现了惩办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罪责评价“重结果轻行为”,刑罚处遇“重威慑轻适应”和对象待遇“重被告轻被害”等问题。这虽然在较快时间内抑制了犯罪态势,却与法治理念与原则出现了偏差,不利于法律权威的长远巩固。
第三,在运用刑事手段应对新型犯罪的同时,没有充分重视与其他手段构建协同治理机制。新型犯罪生成蔓延背后的深层因素,只有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才会充分显现,所以往往需要由刑事手段充当“排头兵”,迅速填补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治理“空白”。新型犯罪既有与传统犯罪相同的一般特征,也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刑事制裁的局限性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治理只能对新型犯罪起到抑制作用,在这一点它与传统犯罪其实并无区别。要取得长久有效的治理效果,就必须在运用刑事手段“治标”的基础上,协同运用其他“治标”手段形成联动治理机制。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例,一方面需要及时运用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群众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提升防诈反诈技术能力,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就目前而言,应对新型犯罪还存在着重刑事打击轻协同治理的倾向。在运用刑事手段惩治新型犯罪的过程中,对其生成蔓延因素没有运用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及时跟进,待到犯罪形势好转后便偃旗息鼓,抑或保持长期相对严厉的压制态势,导致新型犯罪的治理效果难以得到持续保障,甚至衍生其他社会矛盾。
坚持人民立场的的治理思路
积极开展新型犯罪治理,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权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需要遵循如下思路来优化提升新型犯罪的治理效能。
第一,坚持积极回应与系统谋划相统筹。治理新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一方面要秉持积极态度和问题导向,主动回应立法吁求,及时补充、更新刑法规范以对提升新型犯罪的调控能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另一方面要保持刑法体系的包容协调,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切和反映强烈的新型犯罪现象,注意对新型犯罪规范意义的评价性阐释,注意条文设计的包容性和前瞻性,注意新设条文与已有条文相协调,避免在具体个罪设计中进行事实性白描,避免条文过于具体导致新设罪名的“生命力”迅速衰减,避免因内容扩充造成规范体系的冗杂,确保新型犯罪的刑事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真正能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王志远 詹奇玮)
第二,坚持抑制犯罪与实现公正相统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惩治新型犯罪,首先要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相关决策部署,运用司法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坚决遏制新型犯罪高发频发态势。同时,要贯彻“权利与秩序并重”的惩治理念,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作为打击新型犯罪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将打击犯罪单纯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确保罪犯得到公正制裁,避免一律重刑威慑。坚持惩办犯罪“实体与程序并重”和罪责评价“结果与行为兼顾”,以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共同检视新型犯罪治理成效。让新型犯罪的依法惩治,成为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第三,坚持当前遏制与长远治理相兼顾。刑事制裁的局限性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治理只能对新型犯罪起到抑制作用,在这一点与传统犯罪其实并无区别。所以,要想取得长久有效的治理效果,就必须在运用刑事手段“治标”的基础上,协同运用其他“治标”手段形成联动治理机制。在坚决遏制新型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多发蔓延原因的研判,统筹兼顾新型犯罪的根本性治理工作。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作者:王志远、詹奇玮,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师资博士后 编辑: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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