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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讨论软文广告标注实施路径,行业期待统一标准

来源:看点时报 2023-07-05 17: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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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5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互联网广告标注问题备受行业关注。日,中国工商出版社组织了“互联网广告标注有关问题”讨论,来自监管部门代表以及多家、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与,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合规、投诉举报、监管执法情况,以及重点就哪些内容需要标注、该怎么标注、由谁标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会上,与会者就软文广告标注“广告”对行业的影响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看法。大家普遍共识,明确进行广告标识、标明内容的类型很有必要,这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满足执法的实践,同时也能对具体责任的归属做出更好的区分。但也有观点提出,软宣传内容如果全面标注广告,对达人经济等新经济模式成长的影响值得关注。据中指研究院的测评,2020年我国达人经济的市场规模突破了1.3万亿元。消费者对广告有天然的排斥心理,如果要求软内容全部标注广告,可能会降低消费者对此类内容的主动关注度、点击率,对达人经济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关于哪些软文内容需要标注广告,参会者通过列举场景的方式分享了各自的观点,并表示希望能得到更多的指导,形成统一的行业合规标准。一些观点认为,用户自主发布的消费测评或真实体验等,没有与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达成委托关系,不属于广告,不需要标注广告;而经由推流、撮合接单的软文,应属于广告,并需要标注广告。而一些特定场景,比如自行在用户发布的纯消费评价或体验分享中附加了相关链接,以及博主、达人等在没有商业委托的情况下,在自己分享的内容中推荐了商品或服务并提供了购物链接,算不算广告且需不需标注,还存在疑惑。

在标注方式上,与会者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些观点认为,“广告”二字应该是最低标准的表达方式,因为从识别来说,用其他词语替换“广告”可能不具备明确的识别。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可以不限定统一标注为“广告”,因为生态中既有广告,还有用户发布的广告,统一标注为“广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所有广告都由发布,造成发布者责任的混淆。

在责任分配上与会者就谁应该承担标注义务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些观点认为,种草广告的发布者应该承担打标义务,因为他们在发布商业内容时,身份比较清晰,应当对商业内容进行广告标识。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如果提供了推流等广告服务,应是发布者,应该履行标注义务。

此次讨论会为互联网广告标注有关问题提供了多角度的看法和建议。与会者希望通过立法解释、合规指引等方式,明确软宣传内容构成广告的必要条件,避免对不属于广告或不需要标注的软内容的误伤。同时,建议逐步探索广告标明的范围,适当排除某些不必然标注广告的内容,以更好体现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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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kj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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