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悲为怀,“善”事中国。善念、善意、善行、善举是人的本能,非功利性和利他主义是社会伦理道德进化的必然结果。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可促进社会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群体之间实现微观均衡流动,辅助党和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和政策盲区。慈善事业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一道共同维护多元财富生态体系,促进财富结构优化、财富总量持续增长,最终无限逼近全员全局共同富裕。

一、什么是红色慈善?
红色慈善是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遵循,以革命信仰、红色初心、家国情怀为精神内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愿、无偿、非营利法治原则,统筹爱国主义教育、文化遗产保护、红色基因传承、英烈优抚帮扶、退役军人关爱等于一体的中国特色法治慈善形态。
红色慈善植根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实践,以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为灵魂。它不仅是物质层面的帮扶与救助,更是精神层面的赓续与弘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益慈善领域的生动体现。其精神内核源自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为红色慈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二、红色慈善的历史溯源与生动实践:中华苏区革命互济会
红色慈善的根脉深植于中国革命的伟大实践中。早在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就领导建立了公益慈善救济性群众团体——中华苏区革命互济会。其前身是1930年初在上海成立的中国济难会(后改名中国互济会),戴晓云、黄励、刘明远、邓中夏、何叔衡等先后担任负责人。1930年9月互济会被国民党查封后,党和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3月起领导广大军民在苏区各县及乡重新组建互济会。同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为慈善救济事业扎根广大乡村创造了政治条件。1933年4月12日,中华苏区革命互济会在瑞金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中华苏区互济总会。
作为红色慈善的早期探索,中华苏区革命互济会的实践高度契合了红色慈善的核心内涵:
在价值内核上,互济会肩负着反对白色恐怖、救济被压迫群众与革命战士、反对欺骗性慈善及伪人道宣传的使命,彰显了无私奉献、团结互助的红色基因。
在实践主体上,互济会彰显了“户户参与、人人奉献”的大爱精神。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每月定期缴纳的会费。正如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中所记述,长冈乡互济会会员达611人,月费一铜片,无不交。到1933年9月,仅江西10县就有互济会会员25万多人,广泛动员了社会各界力量参与。
在行动指向上,互济会聚焦救济饥荒、失业、伤病、残疾及难民家属,并鼓励群众互助耕种做工;同时全力援助红军、慰劳红军红属、消除参军人员后顾之忧,为苏区红色政权的巩固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红色慈善的时代内涵
在传承苏区互济会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新时代红色慈善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理解:
(一)价值内核——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红色慈善的灵魂在于传承无私奉献、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等红色基因。它超越了单纯的物质捐赠,更强调通过慈善行动唤醒和传播红色文化,把革命先辈的崇高精神转化为新时代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实际行动。
(二)实践主体——党员、退役军人、道德模范等
党员、退役军人、道德模范、中国好人、革命烈士亲属等群体是红色慈善的重要实践者。研究表明,具备红色属性的个体因其深受红色文化熏陶,往往表现出更高的慈善捐赠意愿和参与度。他们在志愿服务、公益慈善活动中冲锋在前,体现了“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的担当。
(三)行动指向——聚焦革命老区,关爱英烈后代
红色慈善具有鲜明的行动指向,即优先关注和支持为中国革命做出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地区与人群。这包括对革命老区的定向帮扶,以及对老红军、烈士遗属等群体的生活关怀与精神慰藉,确保英烈后代能够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

四、红色慈善的外延拓展
在实践中,红色慈善的外延不断拓展,形成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公益模式:
(一)红色人文优抚类(慈善法优抚法定范畴)
包括烈士、退役军人、军属、革命遗属、老党员、抗战老兵生活救助、医疗帮扶、养老关怀、精神慰藉、烈士寻根归葬、英烈缅怀纪念公益行动等。
(二)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红色基因法定保护)
涵盖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红色纪念馆、革命遗迹修缮保护、革命文物征集建档、红色史料抢救挖掘、红色教育基地公益运维等,落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制度要求。
(三)革命老区公益振兴(慈善法济困扶弱)
聚焦苏区、老区、革命乡镇,开展教育助学、助农增收、基础设施帮扶、民生兜底、乡村公益治理等,以慈善力量补齐老区发展短板。
(四)红色文化传播育人(慈善法文化公益)
包括红色宣讲、红色文艺公益、红色研学、红色家风传承、青少年红色基因培育、红色精神公益宣讲等,筑牢爱国主义思想根基。
(五)红色慈善制度创新
例如,设立红色慈善专项基金、红色慈善信托,政企社协同开展红色志愿服务、红色慈善法治监管、红色公益信用建设,全过程契合慈善法组织、募捐、财产、信息公开全流程规制。

综上所述,红色慈善是红色基因法治化传承、红色文化公益化弘扬、优抚老区民生慈善化落地的法定公益形态;既严守慈善法自愿非营利法治边界,又锚定红色根脉保护传承之政治文化使命,以法治慈善守护红色江山、赓续红色血脉、践行为民初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浙江在全国率先探索红色慈善,助力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有望成为全球慈善事业的“中国红”。
注:本文作者夏学民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理事、杭州现代慈善文化研究院首席学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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