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忠
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刘忠教授导语
2025 年 9 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这部实施近二十年的市场基础法律迎来史上最大规模修订,草案扩充至 16 章 216 条,新增、修改条文超 160 条,个人破产、小微企业简易重整、跨境破产、府院协同机制等全新制度悉数登场。
按照立法节奏,草案本应快速进入二次审议,但截至 2026 年 8 月,二审程序仍未启动,修法延期已成行业共识。全国人大调研组专程赴温州实地调研,侧面印证草案内部尚存大量分歧,制度设计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不少创业者、企业主、法律从业者疑惑:修法暂缓是立法推进迟缓吗?本文结合清华大学刘忠教授专业视角,梳理学界四大权威专家观点、日韩欧美成熟立法经验,拆解修法背后五大核心矛盾,聊聊我们到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现代化破产法律。
一、修法进程:从快速推进到审慎延期,四大核心分歧拖慢立法节奏
本次修法推迟,绝非立法工作滞后,而是修订内容触及市场经济底层规则,各方利益、法理理念冲突激烈,短时间难以达成平衡,核心矛盾集中四点:
1. 立法定位之争:破产法是债务清理程序,还是宏观风险治理工具?
草案总则新增 “助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 等表述,把破产法从单纯处理债权债务的程序法,上升为宏观社会治理工具。对此学界分歧巨大:一部分学者认可破产制度化解区域债务、金融风险的价值;另一部分专家担忧,多元立法目标会冲淡 “公平清偿债权” 的核心底线,让破产程序偏离中立司法属性。
2. 个人破产制度落地难题:如何平衡 “拯救创业者” 与 “杜绝恶意逃债”
草案首次在国家层面建立自然人债务清理规则,允许企业负债股东通过合法程序化解债务,给 “诚实但经营失败” 的债务人重生机会。但现实难点十分突出:如何划定适用人群、设置债务豁免边界、建立完善财产核查与失信惩戒机制?一旦制度门槛过低,极易被投机者利用转移资产、逃避合法债务;门槛过高又会失去设立个人破产的意义,二者尺度至今没有统一方案。
3. 府院协同机制权责模糊,行政与司法边界难划分
草案开创性写入府院协调机制,意在解决破产案件中职工安置、资产处置、金融风险维稳等跨部门难题。但条文仅做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划分行政机关、法院各自权责:行政力量介入到哪一步算合理?如何避免地方行政过度干预司法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实操细则缺失,成为一大争议点。
4. 跨境破产规则需适配国际标准,本土化改造难度大
伴随国内企业出海、外资持续进入,新增跨境破产专章是时代必然。但现行草案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衔接不足,与欧美、东南亚各国破产判决互认流程不完善,涉外债务处置规则仍需大量打磨,贸然落地容易产生跨境债权纠纷。
二、国内四大顶尖学者,四种截然不同的修法立场
破产法学界四大代表专家,从实操、宏观、价值、法理四个维度,提出完全不同的修改思路,也是立法机关重点参考的核心意见。
(一)王欣新:深耕实操的技术派,追求条文精准落地
作为破产法初代起草组成员、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王欣新教授主张 “大方向支持修订,细节反复打磨”,所有制度设计必须贴合法院、管理人日常办案实际。
他重点提出多项实操优化建议:延长管理人合同处置决策期限,方便充分盘点企业资产;完善管理人更换司法审查流程,强化金融机构破产监管;针对草案要求管理人用工费用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条款,直言规则割裂法院司法许可与债权人自治,落地后会大幅拖慢案件进度,不具备可行性。
王欣新的核心价值,是从一线办案视角查漏补缺,避免新法出现好看但无法落地的 “纸面条款”。

王欣新教授(二)李曙光:市场化改革推动者,聚焦企业拯救与退出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重组研究中心李曙光教授深耕破产立法四十余年,高度肯定本次大修的现代化思路。他提出,破产法不只是清算还债的程序,更是市场经济主体有序退出、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法律。
他认可预重整、府院协同等创新设计,同时直言现存短板:当前重整规则条文偏笼统,实操指引不足;过去重整过度依赖行政主导清算组,市场化债务人自主经营模式运用太少。结合数据,全国已有 144 家上市公司完成司法重整,市场亟需一套完整、市场化的重整规则。
李曙光的立法思路务实包容:不追求完美法条,优先落地适配中国市场的制度,允许后续根据实践补充细则,实现 “有进步、留优化空间”。
(三)杜万华:价值理念革新者,呼吁改名 “破产保护法”,法律要有温度
前大法官杜万华是本次修法最具人文视角的声音,他长期提议将《企业破产法》更名为《破产保护法》,彻底扭转大众 “破产 = 负债完蛋” 的刻板印象。
他提出三层核心理念:第一,破产法律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双向保护,不只侧重追讨欠款;第二,制度核心是救济、治理,而非单纯清算追责;第三,破产工作重心要从 “处置资产” 转向 “保护当事人权益”。
他十分认可草案新增个人破产的突破,但也指出现有条款短板:连带债务人破产限制条件过严,适用范围狭窄,财产豁免、失信约束等核心配套规则空白,很难真正帮助失败创业者轻装上阵。在他看来,个人破产是补齐我国市场法治的关键短板,覆盖全部经营主体才是完整的破产制度。

杜万华大法官(四)邹海林:法理底线守护者,警惕制度创新冲淡程序法本质
社科院邹海林研究员对草案创新保持审慎态度,多次提醒立法守住法理根基。
他明确提出担忧:过多叠加社会治理目标,会弱化破产法公平清偿的核心定位;预重整、庭外重组衔接机制设计粗糙,容易出现制度滥用;检察院破产监督缺少配套细则,可能干扰当事人自治;债权清偿层级划分过细,大幅增加案件办理成本,牺牲司法效率。
在修法热情高涨、不断新增创新制度的背景下,邹海林的理性提醒尤为关键:法律创新不能牺牲程序稳定、规则可预期性。
三、日韩破产立法经验:精细化分类、本土化改造值得借鉴
东亚同属商事文化相近环境,日本、韩国历经多年破产立法迭代,很多经验适配国内市场现状。
(一)日本:分拆立法,区分清算、中小企重整、大企业更生
日本没有统一破产法典,采用分类立法模式:《破产法》专门处理清算、《民事再生法》面向中小企业债务化解、《公司更生法》服务大型企业重整,搭配 2025 年全新出台的《早期事业再生法》,提前介入经营困难企业,避免彻底资不抵债。
东京大学山本和彦教授是新法起草核心学者,这套制度有三大亮点:企业危机早期即可启动债务调整;无需全部债权人同意,超四分之三表决权认可方案即可生效,少数异议债权人受法院裁定约束;保留原管理层经营企业,最大程度保住经营现金流。
日本立法给我们的启示:照搬欧美制度行不通,所有外来规则必须结合本土商业环境改造,精细化分层程序,才能兼顾效率与企业存续。
(二)韩国:从分散法条整合统一法典,规则追求直白可操作
韩国早年破产相关法律分散独立,2006 年整合为统一《债务人回生及破产法律》(统合破产法)。首尔回生法院前法官全大圭提出一个核心观点:破产法条不能只是学者理论工具,必须是法官、管理人随手能用的操作手册。
韩国立法尽量压缩模糊原则性表述,配套大量细化实操规范。学界曾围绕 “自动中止执行”“债权优先规则” 长期论战,核心争议和我国当下高度相似:引入海外成熟制度,如何防止债务人恶意拖延偿债、滥用程序?
东亚共同难题是社会普遍存在 “破产污名化”,两国均通过宽松重整、债务免责制度,逐步扭转大众对负债创业失败的偏见,这一点同样值得国内参考。
四、美欧跨境、小微企业破产制度,带来三大现代化参考
1. 美国小微企业专属重整程序,大幅降低创业试错成本
美国在破产法 11 章增设 Subchapter V 小微企业专项重整通道,简化流程、缩短周期、放宽企业自主管理权限,数据显示该程序重整计划获批率 51%,远高于普通小企业 31% 的通过率。2025 年美国国会提案进一步上调小企业债务适用上限,放宽准入门槛。
对照国内草案,虽然设立小微企业破产专章,但简化流程、灵活方案审批、低成本程序等配套细则仍不完善,还有很大优化空间。
2. 欧盟强制建立庭前预防性重组,实现债务风险前置化解
欧盟 2019 年出台《预防性重组指令》(Preventive Restructuring Directive),要求所有成员国搭建诉前债务协商通道,允许陷入财务困境但尚未破产的企业通过自愿协议进行债务重组,避免进入正式破产程序。该指令覆盖约 3000 万家企业,据欧盟委员会 2023 年报告,实施后企业成功重组率提升 25%,平均节省破产成本约 40%。2025 年进一步统一跨境破产实体规则,完善预打包重整机制(Pre-packaged Restructuring),明确跨境债权人参与权和投票权分配标准。这对应国内草案的预重整制度,目前庭外协商和司法重整衔接通道不畅,例如实践中约 60% 的预重整案件因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协商破裂或转入破产清算,也是本次修法争议点之一。
3. 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是涉外立法统一标准
当前全球跨境债权处置普遍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跨境破产示范法》,其核心原则包括“承认外国主程序”和“协调跨境资产处置”。马来西亚于 2018 年完成本土立法对接,新加坡近年也通过《破产法》修订案实现与示范法全面接轨。截至 2025 年底,新加坡法院已认可我国重整程序为合法境外司法程序的案例达 12 起,涉及金额超 50 亿美元。我国跨境破产专章是本次修订重大突破,但和国际通用规则兼容度不足,中外破产判决互认流程模糊,例如在跨境资产查封、执行优先级等方面存在差异,制约企业跨境投融资、海外资产处置效率。据商务部数据,2024 年我国企业因跨境破产规则不统一导致的海外资产处置损失约 80 亿元,需要持续细化调整。
五、本次修法五大悬而未决的核心争议
综合学界、实务界全部观点,草案二审前必须厘清五大关键问题:
1. 立法目标平衡:多元治理功能与 “公平清理债权” 核心属性如何取舍?不能让破产程序沦为单纯维稳工具,债权公平受偿永远是底层基础。例如,部分地区试点中出现的“政府兜底式重整”导致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不足 30%,引发对程序公正性的质疑。
2. 个人破产尺度:制度初期应 “窄而严谨” 还是 “宽而包容”?主流稳妥思路是先设置严格准入,完善财产核查(如引入区块链技术进行财产登记)、失信惩戒体系(参考美国《破产法典》第 7 章与第 13 章的区分),积累实践经验后再逐步放开适用范围,从源头遏制逃废债。日本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初期仅覆盖年收入低于 300 万日元的群体,经过 15 年调整后逐步扩大。
3. 重整市场化程度:如何平衡法院司法审查与企业自主商业判断?减少行政过度干预,提升债务人自主管理重整比例(目前我国重整案件中债务人主导比例不足 40%),是市场化改革核心方向。可借鉴德国《支付能力法》中“债务人主导重整计划”的经验,明确法院仅对重整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府院协同边界:清晰划定行政、司法权责清单,明确行政机关仅负责职工安置、风险维稳等配套工作,债权认定、资产处置、重整方案裁定保留司法主导权。例如,某省曾出现地方政府直接介入重整方案制定,导致债权人会议表决无效,凸显权责不清风险。
5. 跨境破产接轨:细化与示范法对接条款,搭建常态化中外司法互认渠道(如建立跨境破产信息共享平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破产人及无偿还能力欠债人)条例》中与英美法系的衔接机制。
六、我们期待一部什么样的全新《破产保护法》?
修法暂缓不是停滞,而是立法机关对市场经济基础法律的审慎态度。结合多方观点,理想新法要平衡三组矛盾:市场化规则与中国本土营商环境、司法效率与债权债务公平、制度创新与长期法律稳定。大众期待的新法,应当满足四点特质:
1. 少留漏洞、实操性拉满
条文数量增加只是基础,真正的升级在于每一项制度都写清适用条件、办理时限(如预重整最长不超过 90 日)、各方权责。拒绝空泛原则条款,让法官、管理人、企业主拿到法条就能直接参照执行,避免落地后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如不同地区对企业“连续亏损”的认定标准差异达 30%)。
2. 兼具国际视野,适配双向开放
立足国内市场,同时对标全球通行破产规则(如吸收 UNCITRAL 示范法中“跨境程序协调”条款),完善跨境债权处置、外资企业退出(参考欧盟《企业重组指令》)、国内企业海外资产保护机制,匹配我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法治需求。预计到 2030 年,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存量将超 3 万亿美元,亟需完善的破产保护规则。
3. 充满人文温度,兼顾各方权益
吸收 “破产保护” 核心理念,跳出 “破产就是清算追责” 旧思维。一方面严格打击恶意转移资产、虚假破产逃债(参考英国《2019 年企业破产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保障债权人回款权益;另一方面给合法经营、诚实负债的创业者债务减负、东山再起的机会(如设置“免责期”和“信用修复机制”),消解社会对破产的污名化偏见。
4. 平衡创新与稳健,循序渐进落地
个人破产、跨境破产等全新制度不宜一步到位全面放开,可设置分层准入(如按企业规模或债务类型分级)、分阶段实施规则(如先在自贸区试点),先试点总结经验(参考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两年来的 12 起成功案例),再全国统一落地,最大限度规避制度漏洞带来的市场风险。
七、结语:修法慢一点,是为了市场长远稳定
日本《公司更生法》修订历经 5 年研讨,韩国《破产法》修订耗时 4 年,一部影响亿万企业、海量债权债务的基础法律,仓促出台反而会在实施后暴露大量缺陷(如美国《破产法典》1978 年修订后因条款模糊导致 1980 年代债务危机),频繁修改损害法律权威。
本次《企业破产法》二审延期,恰恰体现立法层面的严谨与慎重。各方专家的分歧、域外成熟经验的参考(如欧盟预重整成功率对比)、国内千万市场主体的真实诉求,都需要充分吸纳、反复权衡。
期待正式落地的新法,能成为一部兼顾债权保护与债务人重生、贴合本土市场、接轨国际规则的现代化破产保护法律,完善市场主体有序进出机制,为营商环境优化筑牢法治根基。
(刘忠 202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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