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从三个方面男定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一是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这就对《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没有明确第-责任人,责任权重不清,多头负责,实际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明确。二是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追偿。这一条遵循了《民法典》对追偿的规定,即在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体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三是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压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主要内容。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出资方、总牵头方和全面责任方,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责,应依法开工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通知》提出要求:一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二是除了规定建设单位要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外,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三是建设单位必师按规定真实、准确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
针对部分建设单位为获取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工程质量,盲目抢工期、压造价,拖延工程款结算,损害工程质量的问题。《通知》提出:一是保障合理工期,明确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二是保障合理造价,明确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三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建设单位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款结算。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才能有效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为此,《通知》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一是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二是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调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三是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强调建设单位未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杨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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