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月7日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是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考虑因素之一。
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网上购物、点外卖、订机票,往往会员的价格比非会员高,老会员的价格比新会员高。这就是典型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大数据杀熟”问题日益凸显。在平台看来,老会员属于存量用户,对平台已经形成一定的品牌黏性和消费刚需。新会员、非会员则是需要拉拢的增量用户,实施价格优惠有助于拓展市场份额。不过,这种“杀熟”的销售方式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也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事实上,2019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就已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制。去年10月起施行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然而,“大数据杀熟”却禁而不绝,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违法成本过低。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大数据杀熟”,将面临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这看似严厉,但对于身价动辄千亿的互联网平台来说,无异于“罚酒三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数据杀熟”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不过,由于“大数据杀熟”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消费者维权面临现实的举证难题。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为遏制“大数据杀熟”提供了新的法律视角。《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调查,无疑比消费者个体取证维权更具优势。一旦平台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重磅处罚,反垄断有望成为遏制“大数据杀熟”的利器。(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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