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元。
通知指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大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名义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用户需限期退出,并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因属于政策性退出,其价格不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据了解,今年11月中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通报虚拟货币“挖矿”监测和整治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会议强调,各省区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好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切实负起属地责任,建制度、抓监测,对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清理整治,严查严处国有单位机房涉及的“挖矿”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2021年已经有内蒙古、云南、新疆、青海、四川、安徽、河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12个省份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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