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浙江的公共数据收集、共享、开放与利用将有法可依。澎湃新闻1月24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从完善公共数据收集归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管理作出规定。
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是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截至目前全省已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集19537个、开放数据59.6亿条。
根据《条例》,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资源。
为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条例》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并列举禁止开放、受限开放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开放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针对近年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问题,《条例》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明确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为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条例》要求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并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对涉及个人信息等的公共数据采取封存等安全处置措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同时,规定开放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经过匿名化处理或者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意。当事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到撤回数据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必要时立即中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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