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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成媒体融合发展重要元素 行业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2-01-25 09: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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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凸显的传播新格局面前,主流媒体纷纷利用在线直播进行内容创新,“直播+”成为媒体融合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在刚刚过去的跨年节点里,不少媒体通过视频号或携手商业平台等方式直播跨年,吸引了不少受众。其中,“2022温暖之夜”跨年晚会、“追光2022视频号直播”活动颇为典型。“2022温暖之夜”由人民日报客户端与快手平台共同打造,以一台“没有明星的晚会”主打“普通人陪你一起温暖跨年”,观看人次累计突破3190万,点赞数超2388万,彰显主流媒体的“跨界”魅力。“追光2022”则由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联合共青团中央宣传部、微信平台推出,以中国浙江舟山、宁波为起点,带领观众行至欧洲冰岛,呈现了全球60个城市新年的第一缕阳光,累计观看人数超千万,全网阅读量超1.1亿。

与已经颇为成熟的娱乐、电商直播不同,主流媒体“直播+”当前仍在“起飞”阶段。但也应看到,拥抱互联网的主流媒体“直播+”,普遍引入UGC(用户生成内容)模式,并尽力彰显强互动属性,这难免在直播合规性方面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直播+”总体具有非营利性特点,法律敏感因素与商业类直播存在一定差异,无论传媒界还是法律界对“直播+”的研究讨论难称充分,更难事先防范风险。

基于现有案例,笔者认为“直播+”目前可能面临三项法律隐患,值得关注。

排除涉法涉诉风险

网红达人的涉法涉诉风险排除问题首先值得注意。将主流媒体的品牌渠道资源与互联网场域的人才创意优势相结合,是“直播+”发展的必由路径,这就是上文所述的UGC模式。但是,除传统的版权风险、形象健康度等背景调查外,UGC下网红达人的涉法涉诉风险往往被忽视。

坦率地说,在直播管理秩序日益完善的今天,有影响力的网红多已完成了既往直播内容在价值与合法性方面的清理,“黑料”难寻。但是,如果艺人因生活、直播等问题卷入纠纷乃至诉讼,或因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则往往成为“形象塌房”的实锤契机。不久之前,某知名平台刚刚评选的一名“百大UP主”即因母亲被质疑系“老赖”,不得不道歉退圈。

因此,“直播+”在准备阶段,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网红涉诉风险如实告知义务,对因隐瞒欺诈等情形致使活动形象受损的,明文约定其违约责任。在审核时亦应对网红进行基本背景调查。具体而言,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检索网红本人及其直系近亲属的违法涉诉信息。对存在败诉事实或虽未败诉但被法院认定曾发布争议性言论的,慎重选取。

保护人格权和个人信息

“直播+”在筹备和呈现中应特别注意人格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信息流动性不断增强,近年来网民对人格权的保护与反保护问题高度敏感。因意外入镜,自感“社死”,这往往成为争端源头;而在部分纠纷场景中,搜索并集中公开他人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成为网络痼疾。传统上,我国侵权法律体系对公民权的保护,主要着眼于利用行为的“过错”及“营利性”因素,对非营利乃至带有公益成分的活动容忍度较高。

但也应注意到,《民法典》因应互联网发展,在相关领域作了更为周详的规定。哪怕是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益和公民信息的无过错利用,如果因为网民过度关注造成生活安宁受损等损害后果的,当事方固然无须赔偿、道歉,但依法可能被要求承担删除、屏蔽有关内容的法律责任。因此,哪怕是利用公民自行公布的公开信息,或在拍摄中不可避免涉及他人生活场景,为谨慎起见亦应取得权利人同意。

关注互动秩序问题

应特别关注“直播+”互动秩序问题。主流媒体的直播策划尤其是“跨年直播”,通常聚焦正能量情感氛围且有平台协助审查留言,互动失范风险相对较小,但也不可对此过度自信。以往曾发生过网民敏感言论被删除后,留言者以相关截图发声炒作,引发大量网民聚集跟风的负面案例。

因此,在策划“直播+”活动时,除对舆情风险慎重把关外,可适当设置网民消极情绪的反馈渠道。如借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引导被删除留言的网民至技术支持平台反馈,将活动内容与吸纳负面信息的反馈渠道切割。同时,投诉内容中确实存在侵权等风险嫌疑的,及时安排法律团队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处理。

总体而言,目前涉“直播+”纠纷尚不集中,相关法律研究仍不充足,典型风险有待进一步揭示。主流媒体在采取这一传播形式时应提高合规审查标准,原则上可通过商业直播标准进行“超额”审核,而不可依赖经验、麻痹大意。(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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