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实施,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圳市司法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点30分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由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处副处长张环主持,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王毅陈述。
听证代表八名:光明区人大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国江,深圳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市行政执法监督员、政协委员、广东环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孝虎,深圳市社联社工服务中心社工督导唐玫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肖泽源,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律专务钟雯悦,深圳市湾区法治比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陈家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佘锦燕,香蜜湖街道专职调解员罗美峰。
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以及理由
代表,光明区人大代表刘国江:
建议明确行政调解管辖机制:其一,应明确由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管辖,避免因《规定》笼统表述为 “行政机关”,导致与当事人行政机关混淆,出现管辖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可结合《规定》第七条细化责任部门。其二,建议行政争议优先由本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调解,仅在必要时由上级调解;现行上一级机关处理的方式虽规避 “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的矛盾,但易引发管辖混乱与矛盾上交,由本部门调解更便于查明事实、化解矛盾,实现基层矛盾就地解决 。
代表,深圳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员、政协委员王孝虎:
建议将明确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为双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的签字。理由:原本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当中,规定是由各方当事人签署后即生效,个人认为这种处理并不妥当。事实上,对于行政调解协议的生效,可以考虑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参考,建议行政调解协议经由当事人以及调解员均签署之后,即才能生效。这样既能够避免需行政调解机关盖章之后才生效所造成的迟延,也能够确保调解员能够发挥应有的效果。
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律专务钟雯悦:
其一,建议将《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止” 修改为 “可以中止”,因原条款未明确中止适用性质,易使调解员产生适用困惑,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有助于灵活调解,提高效率。其二,鉴于《规定》中如第十五、十六条等多处日期数字格式不统一,为保障规定严谨性,建议统一全文日期格式。
其他代表依次阐述了相关的建议。
针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法律起草小组都一一作了答辩陈述,并采纳了相关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