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斯坦福博士后研究员,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

刘忠教授一、引言:从技术修订到范式转换的破产法革新
在全球经济的大棋盘上,企业破产制度始终是保障市场活力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环节。美国《破产法典》第 11 章第五分章(Subchapter V)的创设,无疑是破产法发展历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破产法哲学从 “大企业导向” 向 “分层分类拯救” 的深刻转向。这一制度并非简单的技术性法律修订,而是对中小微企业在传统破产重整程序中所遭遇结构性困境的系统性回应,通过“量身定制” 的程序设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专属的司法拯救路径,其经验也为全球范围内中小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范式参考。
长期以来,传统破产重整制度以标准第 11 章为蓝本,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复杂的资本结构、专业的管理团队以及丰富的谈判资源,能够在冗长且复杂的重整程序中周旋。然而,当场景切换到中小微企业,传统制度的弊端便暴露无遗。中小微企业作为经济体系中的 “毛细血管”,虽然体量相对较小,但数量众多,在促进就业、推动创新以及稳定经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面对财务困境时,它们在传统重整程序中显得极为脆弱,财务承载力匮乏、谈判地位弱势、抵押结构特殊以及对时间极度敏感等问题,使其难以承受传统制度的重负,往往在重整尚未开始前,就已被高昂的程序性成本拖垮,或是因制度设计与自身特点不匹配而错失重生机会。
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重整法案》(SBRA)增设第五分章,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有力回应。这一举措从根本上重构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重整逻辑,不再将其视为 “缩小版” 的大企业进行制度适配,而是基于中小微企业的经济实质和现实需求,构建起一套与之相契合的 “简装版” 重整程序。其制度设计理念的核心在于 “降成本、赋权力、破僵局、给出路”,每一项规则的调整都精准指向中小微企业的痛点,旨在帮助企业在困境中迅速 “止血”,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实现重生。
深入剖析 SBRA 第五分章的制度内核,不仅有助于理解美国破产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更能为我国正在推进的破产法制完善工作提供丰富的借鉴思路。我国《企业破产法》自实施以来,在企业重整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 “重整难”“重整贵” 以及中小微企业难以有效利用重整制度等问题。中美两国在经济结构、企业生态以及法律文化等方面虽存在差异,但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目标上具有共通性。通过对 SBRA 第五分章的比较法研究,结合我国国情探索本土化的制度创新路径,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营造更加稳定和富有活力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的结构性困境与制度短板
(一)传统重整程序的 “大企业基因” 与适配性危机
在传统的破产重整制度框架下,以标准第 11 章为典型代表的程序设计,深深烙印着 “大企业基因” ,这使得其在面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重整需求时,出现了严重的适配性危机。
从财务承载力角度来看,传统第 11 章程序中高昂的专业服务费用与行政成本,无疑成为了横亘在中小微企业面前的巨大 “程序性壁垒”。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里,光是律师费、财务顾问费以及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成本等行政开支,平均就能占到企业资产的 30%-40%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型企业在类似程序中的行政开支占比仅为 15%-20%。如此悬殊的差距,使得中小微企业在程序启动初期,就不得不将大量本就有限的资源用于支付这些高昂费用,导致企业可用于拯救自身的资金迅速枯竭,经济拯救价值在还未真正开始重整前就已被提前消解,让许多原本尚有一线生机的中小微企业,在这场 “程序马拉松” 的起跑线上就已力竭倒下。
谈判权力结构的失衡,也是中小微企业在传统重整程序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在绝对优先规则的主导下,当企业陷入困境,若无法全额清偿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企业主就必须让渡全部股权。这种规则忽视了中小微企业独特的经济结构,这类企业往往高度依赖企业主的人力资本、客户关系等隐性资产,而这些资产在传统的资本逻辑下,很难得到合理估值。这就导致企业主在重整过程中,自身权益被系统性剥夺,缺乏股权保留机制使得他们丧失了参与重整的核心动力。在利益权衡下,企业主往往宁愿选择清算,或是在重整过程中采取消极抵抗的态度,这无疑极大地阻碍了中小微企业的重整进程,使得许多企业错失了通过重整重焕生机的机会。
超 60% 的中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依赖企业主个人房产抵押来获取资金,这一现实凸显了它们抵押结构的特殊性。然而,传统破产法中 “反调整条款” 的刚性适用,使得与企业命运紧密相连的这部分个人房产抵押债务,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合理重组。一旦企业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商业风险便会毫无缓冲地直接转化为企业主个人与家庭的生存危机。企业主可能会因为一次商业失败,而失去自己的住房,导致家庭流离失所。这种风险传导机制不仅对企业主个人造成了巨大打击,也在宏观层面抑制了社会整体的创业创新活力,让许多潜在创业者对市场风险望而却步。
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脆弱性,与传统重整程序的冗长周期形成了尖锐冲突。中小微企业的商誉、核心员工团队以及客户关系,是其在市场中立足的关键,但这些要素极为脆弱,对时间极为敏感。传统程序中,平均 18 - 24 个月的漫长审理周期,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场致命的煎熬。在这漫长的等待过程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迅速流失。客户可能因为企业的不确定性而转向其他供应商,核心员工也可能因为看不到企业的未来而选择离职。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程序还未结束,企业就已丧失了拯救价值,陷入了一种 “时间悖论”,即因程序耗时过长而使得拯救本身失去了意义。
(二)中国实践中的特殊问题:从 “制度真空” 到 “实践突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整体框架上采用了 “大一统” 的模式,没有针对企业规模进行区分设计。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中小微企业在适用该法时,面临诸多 “制度高配” 问题。在债权人会议机制方面,繁琐的会议召集、决策流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显得过于复杂和耗时;管理人选任规则也未能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特点,选任成本高且效率低;计划批准标准的统一要求,使得中小微企业在满足这些标准时面临较大压力。据相关数据统计,在我国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实践中,程序成本占比常常超过企业重整价值的 50% ,过高的成本严重削弱了中小微企业通过重整实现重生的可能性,形成了一种 “制度真空”,即法律虽有规定,但却无法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突破困境的方法,开展了一系列具有 “类 SBRA” 特征的实践探索。北京破产法庭创设的 “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精准聚焦中小微企业的痛点。通过将审理周期大幅缩短至平均 90 天,让企业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确定重整方案并进入执行阶段,减少了时间不确定性对企业的损耗;同时简化文书要求,避免企业在繁琐的法律文书制作上耗费过多精力和资源,使得企业和相关方能够将重点放在重整方案的实质内容上。这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该办法实施后,中小微企业的重整成功率提升至 45% ,为众多陷入困境的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
杭州法院试点的 “预重整 + 重整” 模式,同样展现出了简易程序在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巨大实践价值。以某软件企业为例,杭州法院通过预重整阶段的提前介入,组织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提前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初步的重整方案。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由于前期工作的扎实开展,仅用 35 天就顺利完成了该软件企业的拯救工作。企业不仅得以继续运营,还在后续发展中逐渐恢复生机,重新在市场中站稳脚跟。这种模式不仅提高了重整效率,还降低了重整成本,为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和路径,是我国司法实践在面对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难题时的一次成功 “实践突围” 。

三、SBRA 第五分章的制度创新与救赎逻辑
(一)程序再造:从 “标准化流程” 到 “精准适配”
1.治理结构的轻量化重构:在传统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委员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这一结构却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与运作涉及多方利益协调,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还容易引发内部的利益纷争,导致决策效率低下。SBRA 第五分章以 “强制受托人” 制度取而代之,实现了治理结构的轻量化重构。强制受托人被定位为 “协调者而非控制者”,在债务人自行管理(DIP)模式得以维持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够凭借对企业业务的熟悉继续运营企业,而强制受托人则专注于监督债务人的行为,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并促进各方的沟通与谈判。这种分工模式有效降低了代理成本,根据美国破产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采用强制受托人制度后,程序行政开支较以往减少了 60% 以上,极大地减轻了中小微企业的财务压力,使其能够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企业的拯救与恢复中。
2.时间与文书的双重简化机制:时间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极其宝贵的资源,冗长的重整程序往往会拖垮企业。SBRA 第五分章直击这一痛点,设定了 90 天的计划提交期,要求债务人在短时间内迅速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同时,废除了独立的披露声明程序,将关键信息直接融入重整计划中。这一举措避免了企业在繁琐的文书工作上浪费时间和精力,使得各方能够直接聚焦于重整方案的核心经济条款,实现了从 “形式合规” 到 “实质谈判” 的重心转移。以某餐饮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例为例,在以往的传统程序中,该企业因耗时数月准备披露声明和应对复杂程序,错失了最佳拯救时机,最终走向清算。而在 SBRA 第五分章实施后,类似规模的餐饮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后,能够在 90 天内迅速整合信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并顺利进入执行阶段,企业得以快速恢复经营,员工得以保住工作岗位,实现了中小微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高效重生。
(二)实体规则的突破性创新
2.住房抵押贷款的弹性调整机制:在中小微企业的运营中,企业主常常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获取经营资金,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住房抵押贷款便成为了沉重的负担。传统破产法的刚性规定使得这部分债务难以调整,企业主可能因一次商业失败而失去住房,陷入生活困境。SBRA 第五分章引入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弹性调整机制,允许对用于企业经营的个人住房抵押债务进行展期、降息等重组操作。这一机制构建起了商业风险与个人生存之间的 “缓冲带”,避免了企业主因商业失败而背负终身债务的社会风险。例如,一位从事小型制造业的企业主,因市场波动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在 SBRA 第五分章的保护下,其用于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得以展期,还款压力得到缓解,企业也在重整过程中逐渐恢复生机。最终,企业主不仅保住了企业,也保住了自己的住房,避免了家庭因商业失败而陷入绝境。
3.从 “存量资产分配” 到 “增量价值挖掘” 的范式转换:传统的绝对优先规则强调债权人在获得全额清偿的前提下,企业主才能保留股权,这使得企业主在重整中缺乏动力,也难以挖掘企业的潜在价值。SBRA 第五分章废除了绝对优先规则,引入 “可支配收入测试”,以企业主未来 3 - 5 年的收入作为股权保留的对价。这一转变实现了从 “存量资产分配” 到 “增量价值挖掘” 的范式转换,将价值来源从静态的 “资产池” 转向动态的 “人力资本”。企业主为了保留股权,有强烈的动机努力经营企业,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债权人也因企业的持续经营,更有可能获得高于清算价值的偿付。以一家科技初创企业为例,在传统规则下,企业主因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全额清偿要求,只能放弃股权,企业最终走向清算。而在新规则下,企业主凭借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以未来收入承诺作为股权保留的条件,积极投入经营。经过几年的努力,企业成功扭亏为盈,不仅偿还了债权人的债务,还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壮大,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价值。
(三)权力配置的再平衡:强化债务人议价能力
在传统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债务人在谈判中处于弱势。SBRA 第五分章通过降低非合意计划强裁门槛,实现了权力配置的再平衡。当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时,只要符合 “公平与衡平” 标准,法院即可强制批准该计划。这一举措迫使债权人从单纯追求清算博弈,转向寻求与债务人的重整合作。因为一旦拒绝重整计划,债权人可能面临一个强加的计划,且无法阻止企业主保留股权。这一机制显著提升了债务人在谈判中的议价能力,使得双方能够在更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推动重整计划的达成。数据显示,SBRA 第五分章实施后,中小微企业重整谈判的成功率提升至 70% 以上,许多原本可能走向清算的企业,通过这一机制成功实现了重整,重新焕发生机,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体现了该制度在促进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成效。

四、差异化制度逻辑: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重整的分野
在破产重整的制度版图中,SBRA 第五分章下的中小微企业重整与传统第 11 章所针对的大企业重整,宛如两条并行却又截然不同的轨道,各自遵循着独特的制度逻辑,彰显出立法者对不同规模企业经济实质的深刻理解与精准把握。
从核心目标来看,大企业重整追求的是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大企业拥有多元的资产结构、广泛的融资渠道以及众多的利益相关方,其重整过程需要在各类债权人、股东等复杂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与协调,以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优配置。而中小微企业重整则将企业存续置于首位,着重保护企业主的经营能力。这类企业往往高度依赖企业主的个人技能、客户关系和独特的经营理念,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企业主紧密相连。因此,中小微企业重整的核心在于为企业主提供继续经营的机会,使其能够凭借对企业的熟悉和热情,带领企业走出困境。
在程序性质上,大企业重整呈现出明显的对抗性博弈特征,是一场在市场化环境下的复杂谈判。由于大企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利益相关方在重整过程中往往基于自身利益展开激烈的博弈,通过漫长的谈判和协商来确定重整方案。而中小微企业重整则强调协作,在法院与受托人引导下追求快速解决问题。中小微企业自身资源有限,难以承受长时间的程序消耗,因此更需要法院和受托人发挥积极引导作用,促进各方协作,迅速达成重整方案,使企业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在关键规则层面,大企业重整遵循绝对优先规则,以资产清偿作为股权保留的前提。这意味着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只有当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股东才有可能保留股权。这种规则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确保其在企业资产分配中处于优先地位。而中小微企业重整引入可支配收入测试,以企业主未来收益作为股权保留的条件。企业主通过承诺将未来3 - 5 年的可支配收入用于偿还债务,从而获得保留股权的机会。这种规则转变了价值衡量的视角,从关注企业的现有资产转向企业主未来的经营能力和潜在收益,为中小微企业重整注入了新的活力。
治理结构的差异也是两者的重要区别。大企业重整依赖债权人委员会来代表债权人集体利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决策作用,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而中小微企业重整则设立强制受托人作为程序促进者,强制受托人以中立的身份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债务人的重整行为,确保重整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避免了债权人集体行动可能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决策困境。
对待原股东地位的态度,也反映出两者的逻辑分野。在大企业重整中,原股东出局被视为市场常态,当企业陷入困境进行重整时,原股东往往会因为企业资产的重新分配和控制权的转移而失去股权。而中小微企业重整则致力于保留原经营者,看重企业的人合性。原经营者对企业的了解和经营经验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保留原经营者有助于维持企业的稳定运营,充分发挥企业的潜在价值。

五、中国中小微企业司法拯救的本土化路径
(一)理念革新:确立分层分类的制度定位
在立法层面,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土实际,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订,增设 “小微企业重整专章”。这一专章的设立,将为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专门的程序规则。在专章中,应旗帜鲜明地明确 “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保留经营” 的特殊原则,彻底改变以往将小微企业重整视为 “简化版大企业重整” 的错误定位,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与小微企业特点相契合的制度单元。这不仅是对小微企业独特经济属性的尊重,更是提升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关键举措,有助于激发小微企业的市场活力,稳定就业,促进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建立科学的小微企业案件筛选机制至关重要。通过构建 “企业挽救价值评估系统”,如杭州法院创新性地采用的 19 项指标体系,从企业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能力、资产负债结构、行业竞争力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精准识别出具有挽救价值的小微企业。这一评估系统能够避免对那些虽陷入困境但仍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进行 “无效程序消耗”,确保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集中力量对真正有价值的小微企业进行拯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程序优化: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拯救通道
在时限与文书简化方面,应明确设定 60 - 90 天的计划提交期,这一较短的期限能够促使债务人迅速行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避免因拖延而导致企业价值的进一步流失。同时,制定 “表格式重整计划” 模板,这种模板化的设计能够极大地简化文书制作过程,使债务人只需按照表格要求填写关键信息即可,无需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撰写冗长复杂的法律文书。免除中小企业独立披露义务,将关键信息直接融入重整计划中,不仅能够将文书准备成本降低 40%,还能使各方更直接地关注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提高重整效率。
对债权人会议机制进行创新,也是优化程序的重要一环。对于债务规模低于 500 万元的企业,取消债权人委员会,由管理人或法院履行监督职责。债权人委员会的运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对于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的小微企业来说,这一机制可能会成为一种负担。取消债权人委员会后,由管理人或法院承担监督职责,能够有效降低集体行动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使重整程序更加简洁高效,让小微企业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重整,恢复正常经营。
(三)关键制度突破:本土化创新与规则移植
强裁规则的中国化改造,是我国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创新的核心与难点。可以试点 “未来收入偿付机制”,允许企业主以个人 3 - 5 年可支配收入作为股权保留条件。这一机制的设计,既考虑到了中小微企业与企业主紧密相连的特点,又为企业主提供了继续经营企业的动力。在实施过程中,需配套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明确收入界定与执行标准。例如,北京在实践中探索出的 “债权人委员会 + 管理人” 监督模式,通过两者的协同合作,对企业主的收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未来收入偿付机制的顺利实施,为强裁规则的中国化改造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在个人担保债务的柔性处理方面,应充分考虑我国小微企业融资中企业主及家庭成员以房产为经营提供抵押担保的普遍情况。允许对用于企业经营的唯一住房抵押债务进行重组,这一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主的债务压力,避免因企业经营失败而导致家庭失去住房。但为了平衡债权人利益与社会稳定,需设定严格的前置条件,如 “贷款用途真实性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确实用于企业经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保障企业主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这些条件的设定,既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又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实现法律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四)配套体系建设:破解制度孤岛
提升机构能力,是完善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配套体系的重要支撑。培养专业化管理人团队,这些管理人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熟悉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市场规律,能够为企业提供精准的重整方案和专业的服务。开发 “中小微企业破产服务标准化流程”,通过标准化的流程设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推动北京、上海等地建立专门破产法庭,实现审判资源的精准配置,使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高效的审理,为企业的重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构建社会协同机制,形成 “法律程序 + 社会支持” 的立体化拯救体系,是破解制度孤岛的关键。通过搭建 “府院联动” 平台,整合政府各部门、法院、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实现信用修复、职工安置、金融支持等政策的协同发力。以杭州推出的 “重生贷” 产品为例,金融机构通过为重整后的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助力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同时,政府部门在信用修复、职工安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企业的重整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的良好氛围。

六、结论:从 “制度移植” 到 “精密适配” 的破产法升级
美国 SBRA 的成功实践,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全球破产制度改革的道路,深刻揭示了有效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逻辑:精准洞察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差异,据此进行定制化的规则设计,并确保相关配套机制的协同运作。这一逻辑的实现,需要打破传统 “一刀切” 的立法思维定式,充分认识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经济实质、运营模式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显著差异,从而为其量身打造适宜的破产重整程序。
对于我国而言,构建中小微企业司法拯救制度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经验,而应在深入研究域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土实践进行创新与转化。近年来,我国各地在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领域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如北京的快速重整模式,通过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杭州的预重整模式,则在正式重整程序前引入市场化协商机制,提前化解矛盾,提高重整成功率。这些本土实践为我国中小微企业司法拯救制度的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也为域外经验的本土化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应以 “保留经营能力” 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中小微企业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与企业主个人的紧密联系,企业主的经营能力、经验和人脉往往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注重保护企业主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其提供继续经营企业的机会。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企业的重生,还能最大程度地保留企业的核心价值,维护就业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从 “清算主导” 到 “分层拯救” 的范式跃迁,是我国破产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的破产法往往侧重于清算程序,将企业破产视为市场退出的终点。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中小微企业重要性认识的加深,我们应更加注重破产重整的作用,将其作为挽救困境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分层分类的破产制度体系,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拯救路径,实现破产法从 “事后救济” 到 “事前预防、事中拯救、事后优化” 的全方位功能拓展。
我国中小微企业司法拯救制度的完善,是对经济体系中 “毛细血管” 的精心呵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举措。这一制度的构建,需要立法者、司法者、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推动破产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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