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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权益屏障,守护飞驰之路——新职伤保障落地情况调研

2026-05-03 20:22:46       来源:中华网

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灵活多元的用工模式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劳动者的权益却陷入难以保障的境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明确2025年7月1日起,在第一轮试点基础上,增加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10个省份的试点。近日,南京师范大学“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困境与出路研究——试点扩围背景下以外卖骑手为中心的分析”项目成员王玮、于若涵、花子骞、法俊儒访谈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飞处长、山东省马健律师以及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刘远法官(均为化名),深入探讨了当前职业伤害保障的现状、挑战与未来发展方向。

据李处长介绍,作为试点新扩围省份,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安徽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政策,明确规定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等标准,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保障。政策中强调,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确认为职业伤害,并享受相应待遇,有效提升了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在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这些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尽管试点扩围取得一定成效,但李处长指出,目前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新职伤待遇与雇主责任适用关系:规范层面的核心挑战

访谈首先聚焦于新职伤待遇与雇主责任在规范层面的适用关系。李处长指出,新职伤制度在设计上基本参照了工伤保险框架,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保障待遇。当平台企业履行了缴费义务,骑手因接单过程中的事故获得新职伤待遇时,这一待遇在相当程度上可视作对用工方责任的一种法定转化与承接。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若骑手在获得新职伤待遇后,仍可完整主张雇主侵权赔偿,可能引发“四次受偿”的道德风险,违背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

“补充模式”:当前最优的责任分配方案

针对上述挑战,李处长倾向于采纳“补充模式”作为当前最优的责任分配方案。该模式既承认新职伤待遇水平可能低于全额侵权赔偿,允许骑手就差额部分进行补充求偿,又通过扣除已获得新职伤待遇的方式,防止骑手获得超出实际损害的额外利益,从而平衡保护骑手与平台企业的权益。他强调,这一模式不仅符合当前制度效能,也为未来逐步提高新职伤待遇水平、最终实现雇主侵权责任的制度性替代指明了方向。

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衡平:受害人保护、平台发展、公共利益

访谈中我们还深入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新职伤赔偿与雇主侵权责任关系的具体案例。李处长指出,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补差型”、“规避型”、“替补型”等多样化案例,裁判者必须超越机械的法条适用,转而奉行“受害人保护、平台发展、公共利益”三位一体的体系化衡平裁判理念。这要求裁判者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仅要遵循损失填平原则,还要考虑事故发生的过错归因与行为指引功能,通过适度的责任限制与失权制约,促使骑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社会交通秩序。

为进一步研究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项目成员花子骞和于若涵分别采访了山东省某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刘法官,从法律实践和司法审判的角度,深入探讨了新业态用工职业伤害保障的现状与未来。

劳动关系认定:新职伤保障的“双刃剑”

马律师长期关注新业态用工权益保障问题,多次代理骑手等新职伤劳动者维权案件。他指出,在新业态用工场景下,劳动关系认定成为职业伤害保障的关键环节,但也带来了制度性冲突。“当前制度下,劳动关系并非新职伤保障启动的必要前提,但仍是决定保障层级与救济路径的核心变量。”马律师表示,由于骑手与平台之间多为业务承揽、合作协议等非劳动关系形态,若严守劳动关系门槛,制度将沦为“纸面上的保障”。

然而,即便绕过劳动关系认定,新职伤保障在实践中的效果也大打折扣。马律师介绍,根据现行政策,认定为劳动关系者可直接并入工伤保险体系,享受法定足额项目;而未认定者则只能依赖各地试点政策,待遇水平骤降为工伤保险的60%-80%,且缺失多项核心保障。这种“保障双轨制”在同一职业伤害事实上制造了基于用工关系定性不同而产生的悬殊保障结果。

司法实践:劳动关系穿透式审查与责任追溯

刘法官在处理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案件时,也深刻感受到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性。他介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引入了“穿透式审判思维”,不只看合同名称,而是重点审查实质从属性。依据人格、经济、组织三个从属性的实质审查,确认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获得足额工伤赔偿。

面对“专送”“众包”“外包”等不同用工模式,法院在责任穿透上也采取了差异化处理。刘法官介绍,法院会层层穿透审查合同表面、实际履行情况及责任主体,防止资本通过层层转包将风险全盘甩给劳动者。对于通过第三方外包公司签约的骑手,若该外包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与实质性管理,法院会审查平台是否应承担兜底责任。

制度困境与未来展望

马律师指出,当前新职伤保障制度运行困境的根源在于治理结构碎片化与平台责任规避的结构性冲突。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缺位、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监管机制乏力等问题亟待解决。他呼吁,应通过立法将平台的保障责任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定义务,将政府角色从试点协调者转变为法定监管者,同时构建多方共同筹资机制,从根本上扭转碎片化的治理格局。

对于未来,马律师建议构建独立、完整、多层次的“新业态社会保障”建制化体系。他提出,应确立“劳动风险本位”原则,建立“国家统一立法、省级统筹经办、平台强制参保、多方共同筹资”的四梁八柱,并构建强制性基础保障、鼓励性补充保险和社会兜底援助三层保障体系。

刘法官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未来应推动建立“社保工伤基金强制兜底为基础、专属职业伤害险为核心、企业商业意外险为补充”的多层级体系。他强调,在立法完善前,司法裁判应通过个案赔偿数额差异倒逼企业理性选择加入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体系,从而在为劳动者保底生存的同时,维持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

此次采访为深入了解新业态用工职业伤害保障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探索多元出路提供了宝贵窗口。随着法律实践和司法审判的不断探索与完善,未来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望迎来更加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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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20:22:46   中华网

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灵活多元的用工模式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劳动者的权益却陷入难以保障的境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明确2025年7月1日起,在第一轮试点基础上,增加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10个省份的试点。近日,南京师范大学“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困境与出路研究——试点扩围背景下以外卖骑手为中心的分析”项目成员王玮、于若涵、花子骞、法俊儒访谈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飞处长、山东省马健律师以及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刘远法官(均为化名),深入探讨了当前职业伤害保障的现状、挑战与未来发展方向。

据李处长介绍,作为试点新扩围省份,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安徽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等政策,明确规定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等标准,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保障。政策中强调,新就业形态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确认为职业伤害,并享受相应待遇,有效提升了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在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这些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

尽管试点扩围取得一定成效,但李处长指出,目前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新职伤待遇与雇主责任适用关系:规范层面的核心挑战

访谈首先聚焦于新职伤待遇与雇主责任在规范层面的适用关系。李处长指出,新职伤制度在设计上基本参照了工伤保险框架,属于社会保险性质的保障待遇。当平台企业履行了缴费义务,骑手因接单过程中的事故获得新职伤待遇时,这一待遇在相当程度上可视作对用工方责任的一种法定转化与承接。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若骑手在获得新职伤待遇后,仍可完整主张雇主侵权赔偿,可能引发“四次受偿”的道德风险,违背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

“补充模式”:当前最优的责任分配方案

针对上述挑战,李处长倾向于采纳“补充模式”作为当前最优的责任分配方案。该模式既承认新职伤待遇水平可能低于全额侵权赔偿,允许骑手就差额部分进行补充求偿,又通过扣除已获得新职伤待遇的方式,防止骑手获得超出实际损害的额外利益,从而平衡保护骑手与平台企业的权益。他强调,这一模式不仅符合当前制度效能,也为未来逐步提高新职伤待遇水平、最终实现雇主侵权责任的制度性替代指明了方向。

司法实践中的价值衡平:受害人保护、平台发展、公共利益

访谈中我们还深入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新职伤赔偿与雇主侵权责任关系的具体案例。李处长指出,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补差型”、“规避型”、“替补型”等多样化案例,裁判者必须超越机械的法条适用,转而奉行“受害人保护、平台发展、公共利益”三位一体的体系化衡平裁判理念。这要求裁判者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仅要遵循损失填平原则,还要考虑事故发生的过错归因与行为指引功能,通过适度的责任限制与失权制约,促使骑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社会交通秩序。

为进一步研究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项目成员花子骞和于若涵分别采访了山东省某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刘法官,从法律实践和司法审判的角度,深入探讨了新业态用工职业伤害保障的现状与未来。

劳动关系认定:新职伤保障的“双刃剑”

马律师长期关注新业态用工权益保障问题,多次代理骑手等新职伤劳动者维权案件。他指出,在新业态用工场景下,劳动关系认定成为职业伤害保障的关键环节,但也带来了制度性冲突。“当前制度下,劳动关系并非新职伤保障启动的必要前提,但仍是决定保障层级与救济路径的核心变量。”马律师表示,由于骑手与平台之间多为业务承揽、合作协议等非劳动关系形态,若严守劳动关系门槛,制度将沦为“纸面上的保障”。

然而,即便绕过劳动关系认定,新职伤保障在实践中的效果也大打折扣。马律师介绍,根据现行政策,认定为劳动关系者可直接并入工伤保险体系,享受法定足额项目;而未认定者则只能依赖各地试点政策,待遇水平骤降为工伤保险的60%-80%,且缺失多项核心保障。这种“保障双轨制”在同一职业伤害事实上制造了基于用工关系定性不同而产生的悬殊保障结果。

司法实践:劳动关系穿透式审查与责任追溯

刘法官在处理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案件时,也深刻感受到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性。他介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引入了“穿透式审判思维”,不只看合同名称,而是重点审查实质从属性。依据人格、经济、组织三个从属性的实质审查,确认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获得足额工伤赔偿。

面对“专送”“众包”“外包”等不同用工模式,法院在责任穿透上也采取了差异化处理。刘法官介绍,法院会层层穿透审查合同表面、实际履行情况及责任主体,防止资本通过层层转包将风险全盘甩给劳动者。对于通过第三方外包公司签约的骑手,若该外包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与实质性管理,法院会审查平台是否应承担兜底责任。

制度困境与未来展望

马律师指出,当前新职伤保障制度运行困境的根源在于治理结构碎片化与平台责任规避的结构性冲突。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缺位、资金筹集渠道单一、监管机制乏力等问题亟待解决。他呼吁,应通过立法将平台的保障责任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定义务,将政府角色从试点协调者转变为法定监管者,同时构建多方共同筹资机制,从根本上扭转碎片化的治理格局。

对于未来,马律师建议构建独立、完整、多层次的“新业态社会保障”建制化体系。他提出,应确立“劳动风险本位”原则,建立“国家统一立法、省级统筹经办、平台强制参保、多方共同筹资”的四梁八柱,并构建强制性基础保障、鼓励性补充保险和社会兜底援助三层保障体系。

刘法官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未来应推动建立“社保工伤基金强制兜底为基础、专属职业伤害险为核心、企业商业意外险为补充”的多层级体系。他强调,在立法完善前,司法裁判应通过个案赔偿数额差异倒逼企业理性选择加入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体系,从而在为劳动者保底生存的同时,维持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

此次采访为深入了解新业态用工职业伤害保障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探索多元出路提供了宝贵窗口。随着法律实践和司法审判的不断探索与完善,未来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望迎来更加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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