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濮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清丰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清丰县公安局采取三项措施积极开展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一、做好禁售禁放工作的宣传者。通过电视新闻播放、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录制发送语音和文字微信及短信,设立宣传台集中宣传,民警深入辖区张贴《关于全县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000份,发放《致全县人民群众一封信》50000份,层层签订《禁售禁放烟花保证书》15000份,悬挂和粉刷横幅标语800余条,利用宣传车、村委大喇叭进行广播,宾馆、饭店、超市等门店电子屏字幕显示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做好禁售禁放工作的监督者。我局成立督察组,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5个战区的禁售禁放烟花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派出所组织辖区民警、辅警深入辖区对婚庆门市、五金日杂、超市商场、废弃院落等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详细认真地检查,深入小区、村庄对年终嫁娶的群众进行走访摸排,及时登门告知规劝。
三、做好禁售禁放工作的执行者。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平安守护”活动开展以来,该局共查处非法买卖、储存烟花爆竹案件7起,行政拘留7人,收缴烟花爆竹110箱。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12人,罚款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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